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偵查中代號AE000-000000之母(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 告 謝傑智指定辯護人 江昱勳律師
林郁純
郭宸妤
廖清文
陳學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即被害人AE000-000000之母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傑智等5人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等涉犯妨害性自主等罪嫌,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即被害人AE000-000000之母親為瞭解本案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傑智等5人涉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160號等提起公訴,而檢察官起訴被告謝傑智認其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定之罪,且聲請人為被害人AE000-000000(民國97年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母,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
四、本院徵詢檢察官及被告謝傑智之辯護人後均回稱沒有意見(被告謝傑智則未獲聯繫),此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佐,斟酌本案情節和訴訟進行程度及聲請人利益與保障被害人參與訴訟之立法精神等情,本院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目的且無不適當情形,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