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訴字第4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傑智指定辯護人 江昱勳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160號、113年度偵字第12364號、113年度偵字第12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傑智之羈押應自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七日起撤銷。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謝傑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事實且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妨害自由與竊盜等案件,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經本院同意自115年4月7日(刑期起算日期)起借提被告入監執行有期徒刑3月及3月,此有卷附該署115年執更助十字第59號及115年執十字第541號執行指揮書可參,被告既另案執行在監已無逃亡之虞,應認原羈押原因消滅,爰自115年4月7日起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