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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侵附民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原 告 BN000-A112078女法定代理人 BN000-A112078B女原 告 BN000-A112078B女

BN000-A112078A女前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被 告 BN000-A112078C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侵訴字第三七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A000000000001、A000000000001A、A000000000001B對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37號,被告A000000000001C妨害性自主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