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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交簡上附民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 告 許書銘被 告 李明翰

李明憲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四年度交簡上字第五九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許書銘對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59號,被告李明翰、李明憲傷害等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