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訴字第70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郁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肇事逃逸、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郁翔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於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由本院另行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李紹嘉
法 官 翁碧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