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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交訴字第 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訴字第70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郁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肇事逃逸、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郁翔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於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由本院另行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李紹嘉

法 官 翁碧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