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許清吉
吳香葉許欽評許智偉許佩如前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被 告 陳睿翔
余孟倉余柏蓉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四年度交訴字第七二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許清吉、吳香葉、許欽評、許智偉、許佩如對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72號,被告陳睿翔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