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交重附民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侯徐鳳花(兼侯漏來之承受訴訟人)

侯宗義(兼侯漏來之承受訴訟人)

侯宗焜(兼侯漏來之承受訴訟人)

侯宗利(兼侯漏來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被 告 侯志雄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4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侯漏來、侯徐鳳花、侯宗義、侯宗焜、侯宗利,對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74號,被告侯志雄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侯漏來於訴訟繫屬中之114年11月6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考,於114年11月27日,由原告侯漏來之全體繼承人即原告侯徐鳳花、侯宗義、侯宗焜、侯宗利,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件因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陳劭宇法 官 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千惠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