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莊○○○兼 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莊○○原 告 莊○○
莊○○莊○○被 告 陳芃汛
嘉義垂楊大學眼科診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謝旻蒼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51號(改分為115年度朴交簡字第22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卓春慧法 官 楊謹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