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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交重附民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林倩妤

林宏穗林宜葦前列林倩妤、林宏穗、林宜葦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被 告 郭文德

臺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冠仁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547號過失至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蘇姵文法 官 凃啓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