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林倩妤
林宏穗林宜葦前列林倩妤、林宏穗、林宜葦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被 告 郭文德
臺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冠仁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547號過失至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蘇姵文法 官 凃啓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