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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交附民字第 1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28號原 告 江祥育

江祥佑

江秀凰被 告 蔡瑋哲

蔡明哲即嘉展土木包工業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朴交簡字第381號(原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4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江祥育、江祥佑、江秀凰因本院114年度朴交簡字第381號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蔡瑋哲、蔡明哲即嘉展土木包工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陳劭宇法 官 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千惠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