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協商判決114年度原訴字第1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胟娘娘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248號),因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王胟娘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通知之日起貳月內,向公庫或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新臺幣參萬元,並接受陸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如附表所示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胟娘娘(原名:邱美瑄)為址設嘉義市○區○○○路00號嘉義市人民團體嘉義市鳶尾花人文促進協會(下稱鳶尾花協會)之實際負責人,負責綜理鳶尾花協會會務之行政管理。緣鳶尾花協會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向嘉義市政府文化局提出「諸羅南城門劇場推動計畫」(下稱諸羅南門計畫),並申請新臺幣(下同)18萬元之補助,另於111年6月21日向嘉義市政府社會處提出大齡圓夢自我挑戰計畫(計畫名稱:添填蜜蜜-我是作詞家,下稱大齡圓夢計畫),並申請6萬5,000元之補助,均經嘉義市政府核定。詎王胟娘娘明知講師簡O杰並未參與諸羅南門計畫之活動,而簡O杰雖有參加大齡圓夢計畫3次活動(即111年10月5、11、21日),但均未領取講師費,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分別在111年度嘉義市社區營造點徵選及輔導計畫黏貼憑證用紙所附111年8月16、18、23日收據上,盜用簡O杰之印文3次,用以表徵簡O杰已領取講師鐘點費9,000元;另在大齡圓夢計畫課程講師簽到表上偽造簡O杰之簽名5次,用以表徵簡O杰於111年10月4、11、18、25日及11月8日到場,並在111年12月16日之鳶尾花協會黏貼憑證用紙單(自籌款)領據,盜用簡O杰之印文1次,用以表徵簡O杰已領取講師鐘點費2萬元,再分別持向嘉義市政府文化局及社會處行使之而著手詐欺取財,致嘉義市政府文化局承辦人員誤認9,000元之部分係按照諸羅南門計畫申請補助項目之用,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核撥,並致嘉義市政府社會處承辦人員誤認而2萬元部分符合自籌款運用規定,因此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足生損害於簡O杰、嘉義市政府文化局、社會處審核補助計畫之正確性。嗣嘉義市政府文化局及社會處承辦人員察覺有異而均暫停撥款作業,因而詐欺未遂。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王胟娘娘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同案被告陳菀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㈢證人王O祥、簡O杰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嘉義市人民團體職員當選證明書;嘉義市政府簽稿會核單。
㈤嘉義市鳶尾花人文促進協會黏貼憑證用紙單(自籌款)影本;
大齡圓夢計畫課程講師簽到表;111年度嘉義市社區營造點徵選及輔導計畫黏貼憑證用紙影本;諸羅南門計畫講師鐘點費支用清冊明細表;111年度嘉義市社區營造點徵選及輔導計畫諸羅南城門劇場推動計畫合約書;嘉義市鳶尾花人文促進協會111年6月21鳶尾花字第1110621001號函暨所附111年度大齡圓夢自我挑戰計畫修正計劃書。
㈥大齡圓夢計畫課程講師簽到表。
㈦嘉義市政府111年度大齡圓夢自我挑戰領據。
㈧被告與證人簡O杰之LINE對話紀錄。
㈨嘉義市鳶尾花人文促進協會章程、嘉義市鳶尾花人文促進協
會黏貼憑證用紙單;「諸羅南城門劇場推動計畫」修正計晝書;嘉義市鳶尾花人文促進協會原始支出憑證資料;嘉義市鳶尾花人文促進協會支出分攤表;嘉義市鳶尾花人文促進協會經費支出明細表。
㈩嘉義市政府文化局111年8月25日嘉市文推字000000000號函、
111年8月12日嘉市文推字第111001323號函、111年7月13日嘉市文推字第1110001117號函。
嘉義市政府111年7月21日府社行字第11116140132號函。
嘉義市鳶尾花人文促進協會111年8月19日鳶尾字第111081900
1號函、111年8月11日鳶尾字第1110811001號函、111年12月16日鳶尾花字第1111216001號函(大齡圓夢自我挑戰計畫-添填蜜蜜-我是作詞家成果報告、核銷資料)。
111年度嘉義市社區營造點徵選及輔導計畫諸羅南城門劇場推動計畫暨成果發表會暨課程表。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等合意內容為:被告分別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指定之公庫、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3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6小時。另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本院依法就附表所示之印文及署押宣告沒收,均表示沒有意見,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可參。
四、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並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
主文。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揭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富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不得上訴。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附表編號 印文、署押 數量 附著文書 1 「簡O杰」印文 共3枚 111年度嘉義市社區營造點徵選及輔導計畫黏貼憑證用紙所附111年8月16、18、23日收據 2 「簡O杰」署押 共5枚 大齡圓夢計畫課程講師簽到表 3 「簡O杰」印文 1枚 111年12月16日之鳶尾花協會黏貼憑證用紙單(自籌款)領據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