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原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龔能炎選任辯護人 張志全律師
王妤安律師吳龍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龔能炎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龔能炎業於民國114年8月30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被告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法 官 蔡尚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395號被 告 郭柏祥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中為律師
古富祺律師被 告 林煒鵬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梁凱富律師被 告 絜晟環保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0巷0弄00號1樓兼代表人 黃志明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0巷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吳彦君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泓侑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龔能炎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胡宜華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巷00○0號居臺中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伍營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成國)
設嘉義市○區○○○街000號代 表 人 李成國 住同上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柏祥為伍營有限公司(下稱伍營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李成國)之實際負責人,林煒鵬於民國109年11月起至110年8月止,為伍營公司之業務人員,負責為伍營公司對外向址設新北市○○區○○○道0段000巷00號「名鐵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名鐵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000號「常宸建材有限公司」(下稱常宸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之1「憶強建材行」(下稱憶強建材)招攬廢棄物處理業務,伍營公司係向嘉義市政府申請取得再利用檢核之再利用機構。黃志明為絜晟環保有限公司(下稱絜晟公司),吳彥君(原名吳榮津)、林泓侑、龔能炎、胡宜華均任職於絜晟公司,負責駕駛廢棄物清除車輛,絜晟公司係依法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之清除機構。黃志明、吳彥君(原名吳榮津)、林泓侑、龔能炎、胡宜華均明知依絜晟公司之清除許可文件,為他人清除不可再利用之廢棄物,應清運至合法處理機構進行最終處理,而伍營公司僅為再利用機構,依其再利用檢核僅得針對廢棄物代碼R-0701之廢木材進行再利用行為,並非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申設之民營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且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取得許可文件受託處理廢棄物,依法不得實質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又廢棄物之貯存屬清除行為之一部,欲提供土地貯存堆置廢棄物依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許可亦不得提供土地貯存堆置廢棄物,竟仍基於違法清除處理廢棄物及違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一)郭柏祥、林煒鵬明知郭柏祥所承租,坐落嘉義縣○○市○○段000地號之土地(下稱太保案地)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堆置廢棄物,竟共同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及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聯絡,黃志明、吳彥君、林泓侑、龔能炎、胡宜華則共同基於未依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附表一所示之司機,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一所示之車輛,至附表一所示之事業機構清除該等事業機構所產出之廢木材混合物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棄物代碼為D-0799)後,依郭柏祥、林煒鵬及黃志明之指示載往太保案地傾倒堆置。
(二)郭柏祥、林煒鵬明知伍營公司依法不得收取非可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伍營公司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竟共同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及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聯絡,黃志明、吳彥君、林泓侑、龔能炎、胡宜華則共同基於未依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附表二所示之司機,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二所示之車輛,至附表二所示之事業機構清除該等事業機構所產出之廢木材混合物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棄物代碼為D-0799)後,依郭柏祥、林煒鵬及黃志明之指示載往伍營公司傾倒堆置。
(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事業機構則會以每車次新臺幣(下同)2萬8千元至5萬元不等之價格,以現金支付予前來清除廢棄物之司機,或以匯款方式將清除處理費用支付予絜晟公司,再由黃志明依其與郭柏祥及林煒鵬之約定,將林煒鵬應得之業務費及伍營公司之處理費用支付予林煒鵬及伍營公司,總計絜晟公司向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事業機構所收取之費用為281萬9000元,林煒鵬可從中獲得62萬8970元之報酬,絜晟公司可從中獲取之運費總計為35萬738元,其餘69萬7808元之清除處理費用則均由伍營公司獲取。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郭柏祥之供述 1.被告郭柏祥確為被告伍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伍營公司是廢木材之再利用機構。 2.附表一、二所示之事業機構都是被告林煒鵬接洽簽約,由被告絜晟公司負責清運,應該有收到這三家事業機構之處理費用,處理費用會由司機載運到被告伍營公司後再支付,如果沒人在,就會由被告絜晟公司另外匯給被告伍營公司。 3.太保案地是我向葉玉鳳先生借的,本來是停車,堆木材之事沒告訴地主,因為被告伍營公司淹水,所以才改至太保案地堆置。 2 被告林煒鵬之供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之結證 被告林煒鵬係被告伍營公司之業務,附表一、二所示之事業機構係被告林煒鵬接洽,簽約前皆經過被告郭柏祥之同意,後由被告絜晟公司負責清除至被告伍營公司及太保案地,被告郭柏祥會將隨車證明文件交給司機,要載至被告伍營公司或太保案地都是被告郭柏祥指示的,總計收取62萬8970元的業務費用。 3 被告黃志明之供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之結證 1.被告黃志明係被告絜晟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桀晟公司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被告吳彥君、林泓侑、龔能炎、胡宜華均是公司的司機。 2.警卷第219頁是被告絜晟公司的資金明細,本件是被告林煒鵬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事業機構談好後,由被告絜晟公司派司機前去清除,會清除至被告伍營公司,也會依被告林煒鵬之指示清運至太保案地,我會幫被告伍營公司代收處理費用,資金明細中記載從代收貨款中扣除的就是我們的運費,其餘才是被告伍營公司之處理費用。 3.記載被告林煒鵬業務費用共62萬205元,不付金額8765元(警卷第73頁)是被告林煒鵬之業務費用。 4 被告吳彥君之供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之結證 被告吳彥君係被告絜晟公司之司機,曾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依被告黃志明之指示,駕駛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車輛,至如附表一、二所示事業機構載運木材、棧板、裝潢木板等廢棄物後,依被告林煒鵬之指示載往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點,被告林煒鵬說是依照被告伍營公司的指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事業機構有時會將處理費用交給我,有時候給被告林煒鵬,有時用匯的,交給我的時候大概都是3萬元,我收到錢後會交給被告黃志明,有時也會交給被告伍營公司或被告林煒鵬。 5 被告林泓侑之供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之結證 被告林泓侑係被告絜晟公司之司機,曾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依被告黃志明之指示,駕駛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車輛,至如附表一、二所示事業機構載運裝潢木板等廢棄物後,依被告黃志明及林煒鵬之指示載往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點,第一次去被告伍營公司及太保案地是被告林煒鵬帶的,附表一、二所示之事業機構會將處理費用交給我,大概是3萬元至5萬元不等,我收到錢後會交給被告伍營公司。 6 被告龔能炎之供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之結證 被告龔能炎係被告絜晟公司之司機,曾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依被告黃志明之指示,駕駛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車輛,至如附表一、二所示事業機構載運裝潢木板等廢棄物後,依被告黃志明之指示載往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點,附表一、二所示之事業機構有時會將處理費用交給我,大概是2萬元,我收到錢後會交給被告伍營公司。 7 被告胡宜華之供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之結證 被告胡宜華係被告絜晟公司之司機,曾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依被告黃志明之指示,駕駛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車輛,至如附表一、二所示事業機構載運裝潢木板等廢棄物後,依被告黃志明及林煒鵬之指示載往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點,附表一、二所示之事業機構有時會將處理費用交給我,大概是2萬元至3萬元不等,我收到錢後會交給被告黃志明。 8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宣智(另為不起訴處分)之供述 被告黃宣智係被告黃志明之子,曾因暑期打工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依被告林煒鵬之指示,駕駛如附表一所示之車輛,至如附表一所示事業機構載廢棄物後,依被告林煒鵬之指示載往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點。 9 證人葉玉鳳之證述 太保案地是被告郭柏祥在使用之事實。 10 證人即常宸公司負責人陳國喜之證述 常宸公司是從事建材買賣,並有清除拆除房屋之營建混合物,處理機構是被告伍營公司,曾跟被告伍營公司及絜晟公司簽訂契約,清除處理房屋拆卸時之廢木板,都是跟被告伍營公司之外務聯繫,清理價一車約3萬元至5萬元不等,所清運之廢棄物就是如環管署南區管理中心113年12月2日之督察紀錄後方照片所示之物品。 11 證人即名鐵公司負責人詹幼雄之證述 名鐵公司是從事砂石買賣,並有清除拆除房屋之營建混合物及裝潢廢棄物,曾跟被告伍營公司及絜晟公司簽訂契約,清除處理營建混合物,都是跟被告伍營公司之人員聯繫,清理價一車都3萬元以上,所清運之廢棄物就是如環管署南區管理中心113年12月3日之督察紀錄照片所示之物品。 12 證人即憶強建材負責人周碧芳之證述 憶強建材是從事建材買賣,並有清除拆除房屋之營建混合物,處理機構在臺中跟基隆,廢棄物收進來後不會做簡易分類,被告絜晟公司曾派車來載廢棄物,但我不知道載去哪裡,都是跟一位林先生聯繫,清理價一車約2萬8千元起跳不等,所清運之廢棄物就是如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9月28日稽查紀錄照片所示之物品。 13 黃宣智車次網路軌跡紀錄、日報表、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警卷93、95、97頁) 同案被告黃宣智曾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用大貨車於110年4月2日至名鐵公司載運15噸廢棄物,並載運到太保案地 14 吳彥君車次日報表、網路軌跡紀錄、隨車證明文件21張(警卷119~120、121~123、269~309頁) 被告吳彥君曾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用大貨車自109年12月16日起至110年8月2日止,自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事業機構,載運廢棄物至被告伍營公司共6車次,至太保案地共15車次。 15 林泓侑車次網路軌跡紀錄(伍營)、日報表、車次網路軌跡紀錄(太保)、載運情形總表、隨車證明文件21張(警卷143、145~146、147~149、151、315~359頁) 被告林泓侑曾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用大貨車,自109年11月26日至110年7月19日止,自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事業機構載運廢棄物至被告伍營公司共15車次,至太保案地共7車次。 16 龔能炎車次總表及車次網路軌跡紀錄(伍營)、日報表、隨車證明文件2張(警卷167~169、171、311~313頁) 被告龔能炎曾駕駛KEG-3627營業用大貨車,自110年7月10日至110年7月23日止,自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事業機構,載運廢棄物至被告伍營公司共1車次,至太保案地共1車次。 17 胡宜華車次網路軌跡紀錄(太保)、總表、日報表、車次網路軌跡紀錄(伍營)、隨車證明文件13張(警卷195、197~198、199~200、201、245~267、361頁) 被告胡宜華曾駕駛KEG-3625營業用大貨車,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6月29日止,自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事業機構,載運廢棄物至被告伍營公司共4車次,至太保案地共9車次。 18 絜晟公司清除許可文件(警卷211~214頁)、本案總表(警卷215~217頁)、絜晟公司資金紀錄表(警卷73~75、219頁)、被告絜晟公司另案扣押物品清單(偵一卷) 1.被告絜晟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應依許可文件內容將所清除之廢棄物清運至合法處理機構,卻違法清運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點。 2.被告絜晟公司與被告伍營公司、郭柏祥、林煒鵬間之相關資金紀錄。 19 伍營公司於108年11月15日經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偵一卷) 被告伍營公司僅能針對廢棄物代碼為R-0701之廢棄物為再利用行為 20 常宸公司合約(偵一卷)、環管署南區管理中心112年5月10日督察紀錄(警卷431~437頁、偵一卷)、同中心113年12月2日督察紀錄暨所附照片(偵一卷) 常宸公司確有委由被告絜晟公司及伍營公司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事實。 21 名鐵公司合約(警卷239~243頁)、環管署南區管理中心112年5月11日督察紀錄(警卷423~429頁、偵一卷)、同中心113年12月3日督察紀錄暨照片、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復予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之名鐵公司清除許可文件核發、廢止資料、109年1月20日稽查紀錄及照片(偵一卷) 名鐵公司確有委由被告絜晟公司及伍營公司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事實。 22 環管署南區管理中心112年5月10日督察紀錄(警卷439~445頁、偵一卷)、同中心113年12月5日督察紀錄暨照片、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復予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之109年9月14、28日稽查紀錄及照片(偵一卷) 億強建材確有委由被告絜晟公司及伍營公司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事實。 23 嘉義縣環保局113年4月12日太保案地稽查紀錄(警卷363~367頁)、環管署南區管理中心113年4月12日伍營公司督察紀錄(警卷369~379頁)、同中心113年7月15日林煒鵬督察紀錄(警卷381~385頁)、同中心113年5月20日絜晟公司督察紀錄(警卷387~391頁)、同中心113年7月15日黃宣智督察紀錄(警卷393~397頁)、同中心113年5月20日吳彥君督察紀錄(警卷399~403頁)、同中心113年5月20日林泓侑督察紀錄(警卷405~409頁)、同中心113年5月21日龔能炎督察紀錄(警卷411~415頁)、同中心113年5月21日胡宜華督察紀錄(警卷417~421頁)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事業機構確有委由被告伍營公司、絜晟公司清除處理一番事業廢棄物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點。
二、查廢棄物清除處理行為固經實務見解認有集合犯之性質,然此應限縮於同一來源及同一去處之清除處理行為方足當之,倘行為人係於同一處所清除處理不同來源之廢棄物;或將同一來源之廢棄物清除至不同地點處理,均難認屬同一案件之集合犯行為。本件被告郭柏祥等人固曾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及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起訴範圍與本案廢棄物來源及去處均有不同,是應認本案與前所起訴之案件非屬同一案件,先予敘明。
三、核被告郭柏祥、林煒鵬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前段之罪嫌;被告黃志明、吳彥君、林泓侑、龔能炎、胡宜華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罪嫌;被告伍營公司及絜晟公司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應依同法第46條科以罰金之罪嫌;被告郭柏祥、林煒鵬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黃志明、吳彥君、林泓侑、龔能炎、胡宜華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等人就個別事業機構於被告伍營公司及太保案地所為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被告郭柏祥、林煒鵬、黃志明於附表一之太保案地,應認係3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後段之集合犯行為;於附表二之被告伍營公司,應認係3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後段之集合犯行為;被告吳彥君於附表一之太保案地,應認係3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集合犯行為;於附表二之被告伍營公司,應認係3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集合犯行為;被告林泓侑於附表一之太保案地,應認係3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集合犯行為;於附表二之被告伍營公司,應認係3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集合犯行為;被告龔能炎於附表一之太保案地,應認係1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行為;於附表二之被告伍營公司,應認係1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行為;被告胡宜華於附表一之太保案地,應認係3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集合犯行為;於附表二之被告伍營公司,應認係2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集合犯行為。被告郭柏祥、林煒鵬於附表一、二所示之地點共同提供土地為違法清除廢棄物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處斷。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仲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德輝所犯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一(太保案地)編號 清 除 時 間 清除重量 清除車輛 司機 事業機構 1 110年4月2日 15公噸 KEG-3625 黃宣智 名鐵公司 2 109年12月16日 15公噸 KEE-7227 吳彥君 憶強建材 3 110年6月29日 15公噸 KEE-7227 吳彥君 憶強建材 4 110年3月31日 15公噸 KEE-7227 吳彥君 常宸公司 5 110年4月2日 15公噸 KEE-7227 吳彥君 常宸公司 6 110年5月1日 15公噸 KEE-7227 吳彥君 常宸公司 7 110年5月14日 15公噸 KEE-7227 吳彥君 常宸公司 8 110年1月30日 15公噸 KEE-7227 吳彥君 名鐵公司 9 110年3月22日 15公噸 KEE-7227 吳彥君 名鐵公司 10 110年5月5日 15公噸 KEE-7227 吳彥君 名鐵公司 11 110年6月3日 15公噸 KEE-7227 吳彥君 名鐵公司 12 110年6月21日 15公噸 KEE-7227 吳彥君 名鐵公司 13 110年7月2日 15公噸 KEE-7227 吳彥君 名鐵公司 14 110年7月12日 15公噸 KEE-7227 吳彥君 名鐵公司 15 110年7月26日 15公噸 KEE-7227 吳彥君 名鐵公司 16 110年8月2日 15公噸 KEE-7227 吳彥君 名鐵公司 17 109年11月26日 12公噸 KEG-8589 林泓侑 憶強建材 18 109年12月31日 12公噸 KEG-8589 林泓侑 憶強建材 19 110年1月13日 12公噸 KEG-8589 林泓侑 憶強建材 20 110年4月6日 12公噸 KEG-8589 林泓侑 憶強建材 21 110年5月27日 12公噸 KEG-8589 林泓侑 常宸公司 22 110年7月30日 12公噸 KEG-8589 林泓侑 常宸公司 23 110年2月22日 12公噸 KEG-8589 林泓侑 名鐵公司 24 110年2月22日 12公噸 KEG-8589 林泓侑 名鐵公司 25 110年7月23日 50立方米 KEG-3627 龔能炎 名鐵公司 26 109年12月1日 15公噸 KEG-3625 胡宜華 憶強建材 27 110年4月6日 15公噸 KEG-3625 胡宜華 常宸公司 28 110年4月9日 15公噸 KEG-3625 胡宜華 常宸公司 29 110年5月25日 15公噸 KEG-3625 胡宜華 常宸公司 30 110年1月6日 15公噸 KEG-3625 胡宜華 名鐵公司 31 110年1月6日 15公噸 KEG-3625 胡宜華 名鐵公司 32 110年3月15日 15公噸 KEG-3625 胡宜華 名鐵公司 33 110年5月4日 15公噸 KEG-3625 胡宜華 名鐵公司 34 110年5月27日 50立方米 KEG-3625 胡宜華 名鐵公司 35 110年6月17日 15公噸 KEG-3625 胡宜華 名鐵公司附表二(伍營公司)編號 清 除 時 間 清除重量 清除車輛 司機 事業機構 1 110年6月17日 15公噸 KEE-7227 吳彥君 憶強建材 2 110年5月4日 15公噸 KEE-7227 吳彥君 常宸公司 3 110年5月6日 15公噸 KEE-7227 吳彥君 常宸公司 4 110年5月11日 15公噸 KEE-7227 吳彥君 常宸公司 5 110年5月22日 15公噸 KEE-7227 吳彥君 常宸公司 6 110年6月25日 15公噸 KEE-7227 吳彥君 名鐵公司 7 110年4月6日 不詳 KEG-8589 林泓侑 憶強建材 8 110年5月6日 50立方米 KEG-8589 林泓侑 憶強建材 9 110年7月26日 50立方米 KEG-8589 林泓侑 憶強建材 10 110年4月24日 50立方米 KEG-8589 林泓侑 常宸公司 11 110年4月29日 50立方米 KEG-8589 林泓侑 常宸公司 12 110年5月7日 50立方米 KEG-8589 林泓侑 常宸公司 13 110年5月29日 12公噸 KEG-8589 林泓侑 常宸公司 14 110年6月18日 12公噸 KEG-8589 林泓侑 常宸公司 15 110年6月23日 12公噸 KEG-8589 林泓侑 常宸公司 16 110年6月30日 12公噸 KEG-8589 林泓侑 常宸公司 17 110年7月20日 12公噸 KEG-8589 林泓侑 常宸公司 18 110年7月27日 12公噸 KEG-8589 林泓侑 常宸公司 19 110年5月10日 12公噸 KEG-8589 林泓侑 名鐵公司 20 110年7月5日 12公噸 KEG-8589 林泓侑 名鐵公司 21 110年7月19日 12公噸 KEG-8589 林泓侑 名鐵公司 22 110年7月10日 不詳 KEG-3627 龔能炎 憶強建材 23 110年7月3日 15公噸 KEG-3625 胡宜華 常宸公司 24 110年7月9日 15公噸 KEG-3625 胡宜華 常宸公司 25 110年7月14日 15公噸 KEG-3625 胡宜華 常宸公司 26 110年6月29日 15公噸 KEG-3625 胡宜華 名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