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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安士元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陳昱廷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