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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原金訴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昱旻

王益發

李承祐

李少榕

戴俊傑公設辯護人 張家慶被 告 邱柏堯

王志瑋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56號、113年度偵字第5101號、113年度偵字第10497號、113年度偵字第11958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王志瑋犯如附表六編號1至30、52、5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至30、52、5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王益發犯如附表六編號31至50「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31至50「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劉昱旻犯如附表六編號31至51、54「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31至51、54「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李承祐犯如附表六編號51、52、53「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51、52、53「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李少榕犯如附表六編號51、52、53「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51、52、53「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刑。

六、戴俊傑犯如附表六編號51「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六編號51「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邱柏堯犯如附表六編號55「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六編號55「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王志瑋、王益發、劉昱旻、李承祐、李少榕、戴俊傑自民國112年12月初某時許,加入由不詳之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均另案判決,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其等並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成立名稱為「07發大財」之群組,王志瑋之暱稱為「三上攸亞」,王益發之暱稱為「賴清德」,劉昱旻之暱稱為「李學林」,戴俊傑之暱稱為「柯文哲」,李承祐之暱稱為笑臉圖案,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王志瑋、戴俊傑(所涉詐欺等罪,業經另案判決)及本案詐

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戴俊傑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並於提領後將款項放置於附表一所示之地點,王志瑋復前往上開地點收取款項後,再將款項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㈡王志瑋、王益發(所涉詐欺等罪,業經另案判決)及本案詐

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二、三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帳戶。王益發再於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款項,並於提領後將款項交付予王志瑋,復由王志瑋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㈢王益發、劉昱旻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四所示方式,向如附表四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四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四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四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四所示之帳戶。王益發、劉昱旻再分別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四所示之款項,王益發並於提領後將款項交付予劉昱旻,復由劉昱旻將其等所提領之款項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㈣李少榕、李承祐、劉昱旻、戴俊傑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帳戶。再由李少榕、李承祐共同於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款項,李承祐並同時負責監控李少榕提領過程,其等並於提領後將款項交付予劉昱旻、戴俊傑,復由劉昱旻、戴俊傑共同將款項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㈤李少榕、李承祐、王志瑋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五編號2至3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五編號2至3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五編號2至3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五編號2至3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五編號2至3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五編號2至3所示之帳戶。再由李少榕於如附表五編號2至3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五編號2至3所示之款項,李承佑則負責監控李少榕提領過程,並於提領後將款項交付予王志瑋,復由王志瑋將款項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㈥劉昱旻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帳戶。劉昱旻再於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款項,並於提領後將款項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邱柏堯知悉王志瑋及王益發均係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且王志瑋前往嘉義縣朴子市之目的係從事詐欺及洗錢行為,竟仍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113年1月3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自王志瑋位於高雄市大寮區之住處,搭載王志瑋前往嘉義縣朴子市,並於嘉義縣朴子市等候王志瑋,迨王志瑋於翌(4)日完成收水工作後,即駕駛上開車輛搭載王志瑋及王益發返回高雄市,而幫助王志瑋、王益發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嘉義縣朴子市從事前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

理 由

一、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志瑋、王益發、劉昱旻、李承祐、李少榕、戴俊傑、邱柏堯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警6084卷第3-7頁、偵10497卷第231-233頁、偵3956卷第345-349頁、警2063卷第1-9頁、警6084卷第62-66頁、警1605卷第1-8頁、警3327卷第21-23頁、第24-38頁、偵10497卷第213-215頁、他470卷第151-156頁、偵4042卷第31-37頁、偵4333卷第41-45頁、偵3956卷第245-247頁、偵10497卷第117-119頁、偵5101卷第291-293頁、他470卷第337-339頁、警3327卷第8-15頁、警6084卷第32-36頁、偵11958卷第187-199頁、偵10497卷第169-171頁、警3327卷第58-65頁、偵11958卷第347-352頁、他470卷第243-255頁、偵3956卷第271-272頁、偵3956卷第309-317頁、偵3956卷第367頁、警3327卷第71-78頁、他470卷第295頁、警300卷第1-9頁、警1588卷第16頁、警6084卷第78-82頁、偵1436卷第19-21頁、他470卷第49-53頁、偵10497卷第145-147頁、偵11958卷第247-255頁、警3327卷第95-100頁、警6084卷第39-43頁、本院卷第344至第345頁、381頁,卷宗簡稱詳附表七),核與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相符(警300卷第14-15、23-24、34-35、43-44、52-54、61-62、77-83、94、109-112、125-126、136-138頁;警1588卷第8-1

0、13-15、19-21、24-25頁;警1605卷第17-18、33-34、41-42、52-53、67-68、75、86、95-96頁;警2063卷第25-26、35-38、51-52、67-69、78-81、62-63、130-133頁;警19015卷1第15-16、25-27、36-37、51-54、71-72、80-82、93-94、111-112、118-121、136-137頁;警19015卷2第1-3、27-30、67-69、89-91、98-99、106-108、114-115、125-126、138-140頁;警3327卷第396-397、416-420、433-438、452-453頁;偵4042卷第73-75頁),並有附表一至五所示人頭帳戶申辦資料、交易明細(警300卷第13、31-32、74-75、7

6、91、107、122、123、124頁;警1605卷 第16、32、48、

66、84頁;警1588卷第60-61、62-63、64頁;警2063卷第13、15、17頁;警3327卷第464-465、466-467、468-470、471-473、474-475、476-477、478-479、480-481頁)、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紀錄等截圖(警300卷第21-22、41-42、50-51、68-73、103、106、119、144頁;警15885卷第34、41、48、55頁;警1605卷第23-31、48、59、71-74、83、91-94、102-105頁;警2063卷第33、44、61、92、94、103、149頁;警19015卷1第23-24、32-35、49-50、102-110頁;警3327卷第151-152、153-171、178-18

2、191-198、221、231-232、239-243、258-261、296-301、309-312、334-363、370-375、377-380、393-394、402-4

13、425-429、447、449-451、457-462頁;警19015卷2第19-21、45-57頁)、提款機錄影影像截圖(警300卷第56-58、152-170頁;警6084卷第107-115頁;警2063卷第18-23頁;警3327卷第482-506、511-519頁)、被告王益發、劉昱旻會面監視器畫面(警3327卷第509-510頁)、被告李承祐、李少榕會面監視器畫面(警3327卷第520-527頁)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7人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7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

條,自同年8月2日起施行生效(下稱新洗錢法)。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下稱舊洗錢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新洗錢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舊洗錢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

⒊另就犯一般洗錢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舊洗錢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為「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新洗錢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⒋是依上開說明,應就上開法定刑與減輕其刑之修正情形而為整體比較,並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經查:

⑴被告李少榕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罪,且否認有取得

任何犯罪所得,亦無客觀事證足認被告李少榕有因其犯行取得犯罪所得,而應認其未取得犯罪所得可供自動繳回,是依新舊洗錢法規定,均符合自白減刑要件。而本案洗錢之財物均未達1億元,依新洗錢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並依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後,處斷刑為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有期徒刑,比較舊洗錢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經依舊洗錢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後,所得科處之刑之範圍為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有期徒刑,是新洗錢法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新洗錢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⑵被告王志瑋、王益發、劉昱旻、李承祐、戴俊傑、邱柏堯於

偵查、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罪,然均未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是依舊洗錢法規定,符合自白減刑要件;然依新洗錢法規定,均不符合自白減刑要件。而其等所犯本案洗錢之財物均未達1億元,依新洗錢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處斷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較舊洗錢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經依舊洗錢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後,被告王志瑋、王益發、劉昱旻、李承祐、戴俊傑所得科處之刑之範圍為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有期徒刑,是新洗錢法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亦應適用新洗錢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㈡核被告王志瑋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㈤、被告王益發就犯罪事實

欄一、㈢、被告劉昱旻就犯罪事實欄一、㈢㈣㈥、被告李承祐就犯罪事實欄一、㈣㈤、被告戴俊傑就犯罪事實欄一、㈣、被告李少榕就犯罪事實欄一、㈣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邱柏堯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7人所涉洗錢犯行,均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斷等語,然依上開說明之新舊法比較結果,本案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論處,較有利於被告7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是此部分公訴意旨,顯有誤會。

㈢裁判上一罪:

⒈被告王志瑋、王益發、劉昱旻、李承祐、戴俊傑、李少榕所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其行為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⒉被告邱柏堯所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其行為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㈣共同正犯⒈被告王志瑋就犯罪事實欄一、㈠犯行,與被告戴俊傑及本案詐

欺集團不詳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⒉被告王志瑋就犯罪事實欄一、㈡犯行,與被告王益發及本案詐

欺集團不詳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⒊被告王益發、劉昱旻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就犯罪事實

欄一、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⒋被告李少榕、李承祐、劉昱旻、戴俊傑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就犯罪事實欄一、㈣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⒌被告李少榕、李承祐、王志瑋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就

犯罪事實欄一、㈤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⒍被告劉昱旻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就犯罪事實欄一、㈥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數罪併罰

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就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而應分論併罰。是以,被告王志瑋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㈤、被告王益發就犯罪事實欄一、㈢、被告劉昱旻就犯罪事實欄一、㈢㈣㈥、被告李承祐就犯罪事實欄一、㈣㈤、被告李少榕就犯罪事實欄一、㈣㈤所示各該告訴人犯行,均應予分論併罰。㈥刑之加重減輕⒈被告李少榕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⑴被告李少榕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

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復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制定施行時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詐欺犯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是應以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對被告李少榕較為有利。

⑵被告李少榕於偵查及審判均自白本案加重詐欺犯行,且其供

稱:未取得任何報酬等語,卷內亦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李少榕從事本案犯行有因此實際取得報酬或其他犯罪所得,爰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⑶另被告李少榕本案所犯洗錢犯行部分,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

承自白犯行,且無犯罪所得;其餘被告於偵查、審判中亦均坦認犯行,本應分別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項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其等本案犯行已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或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判決意旨,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部分之減輕其刑事由,併此敘明。

⒉被告邱柏堯係幫助犯,本院審酌其犯罪行為並非直接侵害被

害人之財產權,可非難性及犯罪手段均較正犯輕微,乃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李承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

度竹簡字第918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1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111年6月9日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本院卷第103頁),且為被告李承祐所是認,(本院卷第384頁),是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李承祐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罪質不同。且考量現行毒品政策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係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而施用毒品者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其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故尚難認其有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爰就被告李承祐所犯之各罪,均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惟仍將上開科刑紀錄,作為量刑時參酌其品行之依據。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7人均正值青壯,不思依

循正途獲取所需,竟為本案詐欺犯罪,造成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分別受有相當金額之財產損害,並使詐欺集團得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增加檢警追緝犯罪之困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危害金融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行為殊值非難;被告王志瑋、王益發、劉昱旻、李承祐、戴俊傑、李少榕等人分別從事收水、提領車手、監控手等行為、被告邱柏堯擔任司機而幫助被告王志瑋、王益發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手段;被告7人之前科素行(本院卷第49-152頁);被告7人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然未能與任何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且被告劉昱旻、王益發於本院審理中仍有當庭訕笑之情形之犯後態度;被告7人自陳之犯罪動機、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詳見本院卷第384-38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㈧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

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查被告王益發、李承祐、王志瑋、劉昱旻、李少榕除本案外,現均另涉其他案件,尚由檢察官偵查中或繫屬於其他法院審理,有其等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故本案日後可能有與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依上開說明,如待案件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之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本院爰就上開被告5人,均不定其等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被告王益發、李承祐、王志瑋、劉昱旻、戴俊傑、邱柏堯分別因其犯行獲有報酬新臺幣(下同)7,686元、6,120元、9,970元、3,000元、2,000元、2,000元,業據上開被告王益發等6人坦承不諱(本院卷第382頁)。足認被告王益發、李承祐、王志瑋、劉昱旻、戴俊傑、邱柏堯之犯罪所得分別為7,686元、6,120元、9,970元、3,000元、2,000元、2,000元,且上開犯罪所得且並未扣案。本院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仲斌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權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法 供犯罪所用 金融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 及金額及埋包地點 (提領逾告訴人匯款金額部分,非本案審理範圍) 匯款時間、金額 1 蕭麗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3日晚上8時許,佯裝為蕭麗娟朋友「喬安」,向蕭麗娟訛稱急需用錢而向其借款新臺幣3萬元,致蕭麗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戶名:李唯;金融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戴俊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嘉義市○區○○路000號「文化路郵局」附設ATM,於下列時間提領下列款項後,將款項放置之嘉義市中央公園遊樂設施附近: ①112年12月3日晚間8時10分許,提領20,000元。 ②同日時11分許,提領9,000元。 (共計29,000元) ①112年12月3日晚間8時2分許,匯款30,000元。 2 歐陽錦輝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3日下午6時許,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私訊歐陽錦輝,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並傳送假網址連結予歐陽錦輝,使其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裝之銀行人員聯繫,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向歐陽錦輝訛稱第一次使用「賣貨便」需配合指示以驗證金流云云,致歐陽錦輝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戶名:李唯;金融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戴俊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嘉義市○區○○路000號「文化路郵局」附設ATM,於下列時間提領下列款項後,將款項放置於「西瓜」指示之嘉義市中央公園遊樂設施附近: ①112年12月3日晚間8時18分許,提領60,000元。 ②同日時19分許,提領40,000元。 (共計100,000元) ①112年12月3日晚間8時15分許,匯款99,983元。 3 吳少然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3日晚上8時許佯裝為「旋轉拍賣」網站買家私訊吳少然,佯稱欲購買吳少然之商品無法下單云云,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吳少然,使其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裝之銀行人員聯繫,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向吳少然訛稱需配合指示匯款否則帳戶將遭凍結云云,致吳少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戶名:李唯;金融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戴俊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嘉義市○區○○路000號「文化路郵局」附設ATM,於下列時間提領下列款項後,將款項放置於「西瓜」指示之嘉義市中央公園遊樂設施附近: ①112年12月3日晚間8時38分許,提領29,000元。 ②112年12月3日晚間8時38分許,提領14,000元。 (共計43,000元) ①112年12月3日晚間8時35分許,匯款29,123元。 ②112年12月3日晚間8時44分許,匯款14,123元。 4 陳敏政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3日下午4時許佯裝為社群軟體臉書「Marketplace」網站買家聯繫陳敏政,佯稱欲購買陳敏政之商品,陳敏政以「交貨便」出售商品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陳敏政訛稱其賣場未認證致交易帳戶遭凍結,需配合指示操作ATM機台云云,致陳敏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戶名:李唯;金融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⒈戴俊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嘉義市○○路000號土地銀行嘉義分行附設ATM,於下列時間提領下列款項後,將款項放置於「西瓜」指示之嘉義市中央公園遊樂設施附近: ①112年12月3日晚間9時6分1秒許,提領20,000元。 ②同日時6分45秒許,提領10,000元。 (共計30,000元) ⒉戴俊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嘉義市○區○○路000號「文化路郵局」附設ATM,於下列時間提領下列款項後,將款項放置於「西瓜」指示之嘉義市中央公園遊樂設施附近: ①112年12月3日晚間9時23分許,提領19,000元。 ②同日時24分許,提領20,000元。 ③同日時25分許,提領11,000元。 (含附表編號6陳靜匯款19,123元,共計50,000元) ①112年12月3日晚間8時57分許,匯款29,985元。 ②同日晚間9時20分許,匯款29,985元。 5 陳美純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3日晚間8時30分許,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私訊陳美純,佯稱欲購買二手電腦鍵盤及滑鼠,並傳送假網址連結予陳美純,使其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裝之銀行人員聯繫,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向陳美純訛稱需使用網路銀行轉帳功能輸入驗證碼云云,致陳美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戶名:李唯;金融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戴俊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嘉義市○區○○路000號「文化路郵局」附設ATM,於下列時間提領下列款項後,將款項放置 於「西瓜」指示之嘉義市中央公園遊樂設施附近: ①112年12月3日晚間9時14分許,提領20,000元。 ②同日時15分許,提領5,000元。 (共計25,000元) ①112年12月3日晚間9時8分許,匯款25,028元。 6 陳靜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3日晚上9時許佯裝為「旋轉拍賣」網站買家私訊陳靜,向其佯稱賣家帳戶需升級,使其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裝之客服人員聯繫,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向陳靜訛稱需匯款給對方提供之帳戶才可以解除帳戶凍結云云,致陳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戶名:李唯;金融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戴俊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嘉義市○區○○路000號「文化路郵局」附設ATM,於下列時間提領下列款項後,將款項放置於「西瓜」指示之嘉義市中央公園遊樂設施附近: ①112年12月3日晚間9時23分許,提領19,000元。 ②同日時24分許,提領20,000元。 ③同日時25分許,提領11,000元。 (含附表編號4陳敏政匯款29,985元,共計50,000) ①112年12月3日晚間9時19分許,匯款19,123元。 7 傅雅婷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3日晚上9時33分許佯裝為「WORLD GYM」公司人員聯繫傅雅婷,向其訛稱因系統維護誤植其會員資料,使其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裝之銀行人員指示操作取消方案,致傅雅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戶名:吳雅玲;金融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戴俊傑前往嘉義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嘉義國華門市」附設ATM,於下列時間提領下列款項後,於112年12月3日晚上11時30分許,將款項放置於「西瓜」指示之嘉義市文化路公園廁所內: ①112年12月3日晚間10時47分許,提領20,000元。 ②同日時48分許,提領20,000元。 ③同日時49分許,提領9,000元。 (含附表編號8陳耘揚匯款34,035元,共計49,000元) ①112年12月3日晚間10時36分許,匯款15,128元。 8 陳耘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3日晚上9時33許佯裝為「WORLD GYM」公司人員聯繫陳耘揚,向其訛稱因人員操作錯誤將其父親會員資格升級為高級會員,使其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裝之銀行人員指示操作取消扣款,致陳耘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戶名:吳雅玲;金融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戴俊傑前往嘉義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嘉義國華門市」附設ATM,於下列時間提領下列款項後,於112年12月3日晚上11時30分許,將款項放置於「西瓜」指示之嘉義市文化路公園廁所內: ①112年12月3日晚間10時47分許,提領20,000元。 ②同日時48分許,提領20,000元。 ③同日時49分許,提領9,000元。 (含附表編號7傅雅婷匯款15,128元,共計49,000元) ①112年12月3日晚間10時38分許,匯款34,035元。 9 蔡忠宇 蔡忠宇因購買雄獅旅遊餐券,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其佯稱因款項問題多刷一筆金額新臺幣1萬元,若要配合銀行解除該筆款項,需依指示操作才可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蔡忠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戶名:蕭伊婷;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⒈戴俊傑駕駛車牌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嘉義市中山路242之1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嘉義分行附設ATM,於下列時間提領下列款項後,將款項放置於「西瓜」指示之嘉義市中央公園遊樂設施附近: ①112年12月4日凌晨0時8分許,提領100,000元。 ②同日時10分許,提領99,000元。 (共計199,000元) ⒉戴俊傑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嘉義市○○路000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附設ATM,於下列時間提領下列款項後,將款項放置於「西瓜」指示之嘉義市中央公園遊樂設施附近: ①112年12月4日凌晨0時14分許,提領20,000元。 ②同日時16分許,提領9,000元。 (共計29,000元) ①112年12月4日凌晨0時1分許,匯款99,987元。 ②同日時3分許,匯款99,987元。 戶名:蕭伊婷;金融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社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2年12月4日凌晨0時6分許,匯款29,989元。 10 杜春美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5日下午5時許佯裝為「日月亭停車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與杜春美,訛稱因系統設定錯誤將其設定為會員而扣繳會員費,需提供銀行帳戶依指示操作取得退款云云,致杜春美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戶名:吳雅玲;金融機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戴俊傑前往嘉義市○○路000號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附設ATM,於下列時間提領下列款項後,於112年12月5日晚上7時分許,將款項放置於「西瓜」指示之嘉義市文化路公園廁所內: ①112年12月5日下午5時31分6秒許,提領20,000元。 ②同日時31分55秒許,提領20,000元。 ③同日時32分許,提領20,000元。 ④同日時33分11秒許,提領20,000元。 ⑤同日時33分57秒許,提領19,000元。 (共計99,000元) ①112年12月5日下午5時26分許,匯款49,985元。 ②同日時29分許,匯款49,969元。 11 顧上鈞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5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為「九亭停車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話與顧上鈞,訛稱因誤刷停車費新臺幣6千元,需提供銀行帳戶依指示操作取得退款云云,致顧上鈞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戶名:陳靜芬;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戴俊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嘉義市○○路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嘉義分行附設ATM,於下列時間提領下列款項後,將款項放置於「西瓜」指示之嘉義市中央公園遊樂設施附近: ①112年12月5日下午6時55分許,提領100,000元。 ②同日時56分許,提領100,000元。 (共計200,000元) ①112年12月5日下午6時46分許,匯款199,987元。 12 呂侑珉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5日晚上8時許佯裝為「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與呂侑珉,訛稱因誤刷信用卡,為預防個資外洩需透過轉帳確認係本人操作以鎖住個人資料云云,致呂宥珉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戶名:張立嫚;金融機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戴俊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嘉義市○○路000號新光商業銀行嘉義分行附設ATM,於下列時間提領下列款項後,將款項放置於「西瓜」指示之嘉義市中央公園遊樂設施附近: ①112年12月5日晚上9時19分許,提領30,000元。 ②同日時20分許,提領30,000元。 ③同日時21分3秒許,提領30,000元。 ④同日時21分52秒許,提領9,000元。 (共計99,000元) ①112年12月5日晚上9時12分許,匯款49,987元。 ②同日時14分許,匯款49,986元。 13 吳少甫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5日晚上8時45分許佯裝為「健身工廠」客服人員聯繫吳少甫,向其訛稱因系統失誤致自動續約,需提供帳戶認證操作退費手續云云,致吳少甫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戶名:吳雅玲;金融機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戴俊傑前往嘉義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嘉義國華門市」附設ATM,於下列時間提領下列款項後,於112年12月5日晚上10時許,將款項放置於「西瓜」指示之嘉義市文化路公園廁所內: ①112年12月5日晚間9時26分許,提領20,000元。 ②同日時27分許,提領1,000元。 (共計21,000元) ①112年12月5日晚上9時21分許,匯款20,200元。 14 陳加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15日上午9時許佯裝為社群軟體臉書「Marketplace 」網站買家聯繫陳加憲,佯稱欲購買陳加憲之商品,並要求以7-11「賣貨便」交易,嗣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陳加憲訛稱交易帳戶遭凍結,需配合指示操作云云,致陳加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戶名:陳玟潔;金融機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⒈戴俊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嘉義市體育館73號「全家超商-體育館店」附設ATM,於下列時間提領下列款項後,將款項放置於「西瓜」指示之嘉義市啟明路228公園後廁所樹林內: ①112年12月15日中午12時26分許,提領20,000元。 ②同日時27分許,提領20,000元。 ③同日時28分許,提領20,000元。 ④同日時29分許,提領20,000元。 ⑤同日時30分許,提領20,000元。 (共計100,000元) ⒉戴俊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嘉義市和平館103號「統一超商-新嘉家門市」附設ATM,於下列時間提領下列款項後,將款項放置於「西瓜」指示之嘉義市啟明路228公園後廁所樹林內: ①112年12月15日下午1時32分許,提領50,000元。 ②同日時37分許,提領50,000元。 (共計100,000元) ①112年12月15日中午12時22分許,匯款49,988元 ②同日時26分許,匯款49,987元 戶名:陳玟潔;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①112年12月15日下午1時28分許,匯款49,985元。 ②同日時35分許,匯款49,985元。 15 陳妙瑄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15日下午5時35分許佯裝為買家「施麗華」聯繫陳玟瑄,佯稱欲向其購買演唱會門票,並要求以7-11「賣貨便」交易,嗣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裝為銀行客服人員,向陳妙瑄訛稱需配合認證云云,致陳妙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戶名:陳玟潔;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戴俊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嘉義市○○路000號「統一超商-立宣門市」附設ATM,於下列時間提領下列款項後,將款項放置於「西瓜」指示之嘉義市啟明路228公園後廁所樹林內: ①112年12月15日下午5時39分許,提領20,000元。 ②同日時45分許,提領10,000元。 ①112年12月15日下午5時35分許,匯款9,999元。 ②同日時36分許,匯款9,998元。 戶名:陳玟潔;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①112年12月15日下午5時40分許,匯款9,997元。附表二(下列提領逾告訴人匯款金額部分,非本案審理範圍)編號 1 2 3 告訴人 蔡明翰 陳盈妃 江嘉婕 詐術 冒用購物平台名義向被害人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二手書,無法順利交易,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二手商品,無法順利交易,要求簽署協議及匯款云云。 匯款之時間 112年12月3日下午5時14分許 112年12月3日下午6時25分許 112年12月3日下午6時31分許 112年12月3日下午5時18分許 112年12月3日下午6時29分許 匯款金額 49,986元 49,985元 30,100元 49,987元 37,200元 匯入帳戶 陳建凱,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李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提款時間 112年12月3日下午5時20分許 112年12月3日下午6時32分許 112年12月3日下午6時33分許 112年12月3日下午5時21分許 112年12月3日下午6時34分許 112年12月3日下午6時35分0秒 112年12月3日下午5時22分許 112年12月3日下午6時35分52秒 112年12月3日下午6時36分許 112年12月3日下午5時23分許 112年12月3日下午6時37分許 提款金額 3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30,000元 1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7,005元 提款地點 嘉義市○區○○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市政府編號 4 5 6 告訴人 陳柏廷 賴詩雅 王如音 詐術 冒用停車場名義,向被害人佯稱:設定年租或月租錯誤,須操作ATM解除云云。 冒用信貸業者,向被害人佯稱:須驗證還款能力云云。 冒用房屋出租業者,向被害人佯稱:須匯款始能看房云云。 匯款時間 112年12月5日下午6時23分許 112年12月13日下午5時47分許 112年12月13日下午5時58分許 匯款金額 49,950元 10,000元 10,000元 匯入帳戶 林正涵,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張蓮賞,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提款時間 112年12月5日下午6時29分10秒 112年12月13日下午5時52分許 112年12月13日下午6時4分許 112年12月5日下午6時29分47秒 提款金額 20,005元 10,005元 10,005元 20,005元 提款地點 嘉義市○區○○○路000號兆豐商業銀行嘉興分行 嘉義市○區○○路000號聯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嘉義市○區○○路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嘉泰分行編號 7 8 告訴人 伍翊禎 王季菲 詐術 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二手書,無法完成交易,為完成認證,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冒用房屋出租業者,向被害人佯稱:須匯款始能看房云云。 匯款時間 112年12月5日下午6時44分許 112年12月13日下午6時49分許 匯款金額 29,983元 19,000元 匯入帳戶 張蓮賞,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提款時間 112年12月13日下午6時44分許 112年12月13日下午6時56分許 112年12月13日下午6時45分許 提款金額 10,000元 37,000元 30,000元 提款地點 嘉義市○區○○路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嘉泰分行附表三(下列提領逾告訴人匯款金額部分,非本案審理範圍)編號 1 2 3 告訴人 張博淯 林品翰 陳正祐 詐術 冒用健身房名義,向被害人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冒用健身房名義,向被害人佯稱:月費設定錯誤,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冒用健身房名義,向被害人佯稱:會籍設定錯誤,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匯款時間 112年12月3日下午5時27分許 112年12月3日下午5時43分許 112年12月3日下午5時39分許 112年12月3日下午5時29分許 112年12月3日下午5時47分許 匯款金額 20,105元 24,990元 14,108元 48,135元 2,103元 匯入帳戶 張雅雯,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提款時間 112年12月3日下午5時36分許 112年12月3日下午5時52分許 112年12月3日下午5時50分許 提款金額 68,000元 25,000元 16,000元 提款地點 嘉義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嘉義市○區○○路000○0號「7-11」圓環門市編號 4 5 告訴人 蘇靜暄 陳宜伶 詐術 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二手商品,無法完成訂單,須完成認證云云。 向被害人佯稱:欲購物云云。 匯款時間 112年12月3日下午5時50分許 112年12月3日下午5時53分許 112年12月3日下午5時54分許 匯款金額 12,987元 10,000元 2,980元 匯入帳戶 李唯,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提款時間 112年12月3日下午5時54分許 112年12月3日下午5時56分許 提款金額 14,000元 12,000元 提款地點 嘉義市○區○○路000○0號「7-11」圓環門市編號 6 7 告訴人 郭益源 楊政育 詐術 冒用停車場名義,向被害人佯稱:承租期間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 冒用某公司名義,向被害人佯稱:信用卡刷卡錯誤,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匯款時間 112年12月5日下午6時30分許 112年12月5日下午6時31分許 匯款金額 46,935元 49,987元 匯入帳戶 林正涵,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提款時間 112年12月5日下午6時30分許 112年12月5日下午6時38分許 112年12月5日下午6時39分許 112年12月5日下午6時41分許 112年12月5日下午6時42分許 112年12月5日下午6時43分許 提款金額 9,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17,005元 提款地點 嘉義市○區○○路000號「OK」嘉義國華店附表四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逾告訴人匯款金額部分,非本案審理範圍) 提領地點 提領人 1 陳禹琦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社團刊登出租房屋廣告,要求告訴人依指示匯款賞屋訂金,陷於錯誤而將款項轉出。 113年1月3日下午2時31分許 15,000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怡璇 113年1月3日下午2時39分許 15,000元 朴子市農會(嘉義縣○○市○○路000號) 王益發 2 林易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社團刊登出租房屋廣告,要求告訴人依指示匯款賞屋訂金,陷於錯誤而將款項轉出。 113年1月3日下午2時50分許 6,500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怡璇 113年1月3日下午2時55分許 7,000元 第一銀行-朴子分行(嘉義縣○○市○○路000號) 王益發 3 范雅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買家向告訴人佯以要購物,謊稱其購物平台遭凍結無法下單結帳,再假冒客服人員聯繫告訴人,要求告訴人依指示協助買家,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4日凌晨0時2分許 30,123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怡璇 ①113年1月4日凌晨0時6分許至10分許(提領共5筆) ②113年1月4日凌晨0時41分許 ①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10,000元 8,000元 ② 300元 ①華南銀行-朴子分行(嘉義縣○○市○○○路 0 號) ②國泰世華-朴子國壽大樓(嘉義縣○○市○○路 00 號) 王益發 4 李涓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謊稱要匯款中獎金額予告訴人,要先確認告訴人帳戶是否有問題,要求告訴人先匯款項後續會歸還,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月4日凌晨0時4分至5分許(匯款共2筆) ①40,123元 ②8,008元 5 高歆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謊稱要匯款中獎金額予告訴人,惟於領錢前應先匯款保證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月3日下午2時4分許 2,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燕玲 113年1月3日下午2時9分許 20,000元 京城銀行-朴子分行(嘉義縣○○市○○路00號) 王益發 6 楊嬡齡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謊稱要匯款中獎金額予告訴人,惟於領錢前應先匯款保證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3年1月3日下午2時25分許 ②113年1月3日下午2時57分許 ①2,000元 ②2,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燕玲 ①113年1月3日下午2時27分許至2時29分許(提領共3筆) ②113年1月3日下午3時3分許 ① 700元 20,000元 5,000元 ② 12,000元 ①第一銀行-朴子分行(嘉義縣○○市○○路000號) ②京城銀行-朴子分行(嘉義縣○○市○○路00號) 王益發 7 吳秉純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謊稱要以購物作為中獎資格,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物而匯款 ①113年1月3日下午1時57分許 ②113年1月3日下午2時38分許 ①2,000元 ②2,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燕玲 113年1月3日下午2時40分許 18,000元 中華郵政-朴子郵局(嘉義縣○○市○○路00號) 王益發 8 黃宇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謊稱要以購物作為中獎資格,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物而匯款 ①113年1月3日下午2時59分許 ②113年1月3日下午3時11分許 ①2,000元 ②4,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燕玲 ①113年1月3日下午3時3分許 ②113年1月3日下午3時25分至26分許(提領共2筆) ①12,000元 ②20,000元 6,000元 ①京城銀行-朴子分行(嘉義縣○○市○○路00號) ②全家超商-朴子南通店(嘉義縣○○市○○路○段000號) 王益發 9 林樹泓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謊稱購物可抽獎,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物而匯款,後續未收到貨物。 ①113年1月3日下午2時22分許 ②113年1月3日下午3時6分許 ①2,000元 ②2,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燕玲 ①113年1月3日下午2時27分許至29分許(提領共3筆) ②113年1月3日下午3時25分至26分許(提領共2筆) ① 700元 20,000元 5,000元 ② 20,000元 6,000元 ①第一銀行-朴子分行(嘉義縣○○市○○路000號) ②全家超商-朴子南通店(嘉義縣○○市○○路○段000號) 王益發 10 王季宣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謊稱購物可抽獎,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物而匯款,後續未收到貨物。 113年1月3日下午3時10分許 2,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燕玲 113年1月3日下午3時25分至26分許(提領共2筆) 20,000元 6,000元 全家超商-朴子南通店(嘉義縣○○市○○路○段000號) 王益發 11 葉庭汝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買家向告訴人佯以要購物,要求告訴人與賣貨便客服人員聯絡,再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聯繫告訴人,要求告訴人依指示進行認證,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3年1月3日下午下午5時13分許 29,985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昱仁 113年1月3日下午5時22分至23分許(提領共2筆) 20,000元 10,000元 京城銀行-朴子分行(嘉義縣○○市○○路00號) 劉昱旻 ①113年1月3日下午4時51分許 ②113年1月3日下午4時59分許 ③113年1月3日下午5時9分許 ④113年1月4日凌晨0時25分許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29,985元 ④29,985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昱仁 ①113年1月3日下午4時54分至55分許(提領共2筆) ②113年1月3日下午5時10分至12分許(提領共3筆) ③113年1月4日凌晨0時28分至40分許(提領共3筆) ① 20,000元 10,000元 ②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③ 20,000元 9,000元 900元 ①國泰世華-朴子國壽大樓(嘉義縣○○市○○路00號) ②華南銀行-朴子分行(嘉義縣○○市○○○路0號) ③國泰世華-朴子國壽大樓(嘉義縣○○市○○路00號) 王益發 ①113年1月4日凌晨0時8分許 ②113年1月4日凌晨0時18分許 ③113年1月4日凌晨0時16分許 ①29,985元 ②29,985元 ③2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怡蓓 ①113年1月4日凌晨0時12分許 ②113年1月4日凌晨0時13分許 ③113年1月4日凌晨0時23分許 ④113年1月4日凌晨0時24分許 ⑤113年1月4日凌晨0時19分許 ⑥113年1月4日凌晨0時22分許 ①20,000元 ②10,000元 ③20,000元 ④10,000元 ⑤20,000元 ⑥10,000元 左列①、②、⑤:國泰世華-朴子國壽大樓(嘉義縣○○市○○路00號) 左列③、④、⑥:華南銀行-朴子分行(嘉義縣○○市○○○路0號) 王益發 12 王弘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謊稱要以綠界支付中獎金額予告訴人,並假冒綠界支付客服人員,要求告訴人依其指示操作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月3日下午下午6時17分許 3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昱仁 113年1月3日下午6時24分至25分許(共提領2筆) 20,000元 10,000元 合作金庫-北朴子分行(嘉義縣○○市○○○路 0 號) 王益發 13 王雅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謊稱購物可抽獎,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物而匯款,後續未收到貨物。 113年1月3日下午7時4分許 3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昱仁 113年1月3日下午7時8分至9分許(共提領2筆) 20,000元 10,000元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嘉義縣○○市○○○路0號) 王益發 14 葉蒨蓉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買家向告訴人佯以要購物,謊稱其購物平台遭凍結無法下單結帳,再假冒客服人員聯繫告訴人,要求告訴人依指示協助買家,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3日下午5時5分許 40,123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昱仁 113年1月3日下午5時8分至9分許(共提領2筆) 20,000元 20,000元 京城銀行-朴子分行(嘉義縣○○市○○路00 號) 王益發 15 謝宥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買家向告訴人佯以要購物,要求告訴人與賣貨便客服人員聯絡,再向告訴人佯稱要簽署金流認證,要求告訴人依指示進行認證,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3年1月3日下午6時9分許 ②113年1月3日下午6時12分許 ③113年1月3日下午6時14分許 ①9,998元 ②9,987元 ③9,996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昱仁 ①113年1月3日下午6時12分許 ②113年1月3日下午6時14分許 ③113年1月3日下午6時15分許 ①10,000元 ②10,000元 ③10,000元 京城銀行-朴子分行(嘉義縣○○市○○路00 號) 王益發 16 蔡尚佑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謊稱為富邦金控銀行,要求告訴人提供個人資料及匯款貸款所需服務費,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3日下午8時41分許 30,000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怡蓓 ①113年1月3日下午8時43分許 ②113年1月3日下午8時44分許 ①20,000元 ②9,000元 國泰世華-朴子國壽大樓(嘉義縣○○市○○路00 號) 王益發 17 熊晟貿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謊稱為代辦公司,要求告訴人提供個人資料,並稱告訴人資料錯誤需匯款處理費等等,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3日下午9時20分許 21,000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怡蓓 113年1月3日下午9時25分許 20,000元 合作金庫-朴子分行(嘉義縣○○市○○路 00號) 王益發 18 杜佳蓉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謊稱要以綠界支付中獎金額予告訴人,並冒稱綠界支付專員,要求告訴人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月3日下午9時25分許 ②113年1月3日下午9時26分許 ③113年1月3日下午9時31分許 ①49,999元 ②50,000元 ③28,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怡蓓 ①113年1月3日下午9時28分許 ②113年1月3日下午9時29分許 ③113年1月3日下午9時30分許 ④113年1月3日下午9時31分許 ⑤113年1月3日下午9時31分許 ⑥113年1月3日下午9時40分許 ⑦113年1月3日下午9時41分許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30,000元 ④30,000元 ⑤1,000元 ⑥20,000元 ⑦8,000元 左列①至④:合作金庫-朴子分行(嘉義縣○○市○○路 00 號) 左列⑤、⑥:全家超商-朴子南通店(嘉義縣○○市○○路○段000 號) 王益發 19 游心妤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謊稱要以綠界支付中獎金額予告訴人,並冒稱綠界支付專員,要求告訴人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3日下午9時29分許 21,012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怡蓓 ①113年1月3日下午9時31分許 ②113年1月3日下午9時31分許 ①30,000元 ②1,000元 合作金庫-朴子分行(嘉義縣○○市○○路 00 號) 王益發 20 廖哲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買家向告訴人購物,謊稱須告訴人至指定平台註冊帳戶,交易成功後告訴人欲領取款項無法領取,乃詢問假冒之客服人員後,要求告訴人須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月4日凌晨0時22分許 ②113年1月4日凌晨0時22分許 ③113年1月4日凌晨0時41分許 ①50,000元 ②10,000元 ③4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怡蓓 ①113年1月4日凌晨0時25分許 ②113年1月4日凌晨0時26分許 ③113年1月4日凌晨0時27分許 ④113年1月4日凌晨0時42分許 ⑤113年1月4日凌晨0時43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左列①至③:華南銀行-朴子分行(嘉義縣○○市○○○路 0 號) 左列④、⑤:國泰世華-朴子國壽大樓(朴子市○○路 00 號) 王益發附表五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提領人 1 潘全福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告訴人親友謊稱需要資金而要求借款,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月3日上午9時50分許 100,000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靖惠 113年1月3日上午10時23分至26許(共提領5筆)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1,000元 台新商業銀行 ATM-朴子全家南通店(嘉義縣○○市○○路○段 000 號) ①至⑤:李少榕 ⑥:李承祐 2 鄭彥碩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店商平臺蝦皮客服人員指示告訴人解除分期付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將款項轉出。 113年1月3日下午2時59分至3時3分許(共匯款2筆) ①49,985元 ②49,985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怡蓓 113年1月3日下午3時4分至5分許(共提領3筆)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1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朴子分行(嘉義縣○○市○○路 00 號) 李少榕 113年1月3日下午3時11分至12分許(共提領3筆)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9,000元 京城商業銀行-朴子分行(朴子市○○路 00 號) 3 何銀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訛稱可投資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聽從指示匯款。 113年1月3日下午4時19分許 5,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怡蓓 113年1月3日下午4時28分 5,000元 嘉義縣○○市○○○路00號 李少榕 4 王瀞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告訴人親友謊稱需要資金而要求借款,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月3日下午3時0分至7分許(共匯款2筆) ①5,000元 ②5,000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靖惠 113年1月3日下午3時9分至10分許 ①5,000元 ②5,000元 京城商業銀行-朴子分行(朴子市○○路 00 號) 劉昱旻附表六: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1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2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3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4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5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6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7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8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9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 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10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11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 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12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13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14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5 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15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1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2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3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4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5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6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7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8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三編號1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三編號2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三編號3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三編號4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三編號5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三編號6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三編號7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四編號1 王益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四編號2 王益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四編號3 王益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四編號4 王益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5 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四編號5 王益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四編號6 王益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四編號7 王益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四編號8 王益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四編號9 王益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 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四編號10 王益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四編號11 王益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2 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四編號12 王益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3 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四編號13 王益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4 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四編號14 王益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5 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四編號15 王益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6 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四編號16 王益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7 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四編號17 王益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四編號18 王益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9 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四編號19 王益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0 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四編號20 王益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1 犯罪事實欄一、㈣、附表五編號1 李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李少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戴俊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2 犯罪事實欄一、㈤、附表五編號2 李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少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犯罪事實欄一、㈤、附表五編號3 李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少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4 犯罪事實欄一、㈥、附表五編號4 劉昱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犯罪事實欄二、 邱柏堯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七:

簡稱 卷宗名稱 警300卷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1130700300號卷 警1605卷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1130701605號卷 警6084卷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1130706084號卷 警1588卷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30701588號卷 警2063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30702063號卷 警19015卷 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130019015號卷 警3327卷 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科偵字第1130053327號卷 他470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470號卷 偵1436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36號卷 偵3445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45號卷 偵3956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956號卷 偵4042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42號卷 偵4333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33號卷 偵5101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101號卷 偵10497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497號卷 偵11958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958號卷 本院卷 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卷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