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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原金訴字第 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原金訴字第7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俊維指定辯護人 丁詠純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371號、114年度偵字第10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宋俊維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從事詐欺行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基於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1月5日以前某時,將其名下「冠龍實業社」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劉家昌」之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而任由該詐欺集團使用本件帳戶作為詐騙他人匯款及洗錢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21時許取得本件帳戶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列時間,以附表所列之方式,詐騙告訴人連秀春、林錦源、吳美齡、黃至香、廖淨芬、潘姿嬅、林秀真、黃卉淳等8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或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到附表所示第一層人頭帳戶內後,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第二層人頭帳戶即本案帳戶,「劉家昌」隨即以Telegram指示被告提款,而被告即自幫助犯之犯意,層升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附表所示時間,持本案帳戶存摺及印章提領,在附表所示地點臨櫃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再至嘉義縣○○鄉○○○街00號悉數交給「劉家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遮掩、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因而認被告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案件有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定。是以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除已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但書規定「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者外,原則上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對後繫屬之案件為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因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或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到附表所示第一層人頭帳戶內後,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第二層人頭帳戶即本案帳戶,嗣被告或其他共犯再依指示提領該筆款項或轉匯至其他帳戶後提領,致無法追查受騙金額之去向,並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藉以掩飾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來源、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等犯罪事實,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第4509、6534、7650、7959、8914、8976號提起公訴,並於114年9月22日先繫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經該院以114年度原訴字第33號判決在案,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9月22日雲檢智廉114偵8976字第1149031563號函在卷可參。而本案起訴書所載上開犯罪事實,與前案經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又本案迄至114年11月26日始繫屬於本院,有本院卷附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14年11月26日嘉檢熙藏114偵10371字第1149043612號函上所蓋印之本院收狀戳印可佐。則本件應由繫屬在先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判,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從而,檢察官係就已經提起公訴、繫屬於其他法院之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嘉慧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何啓榮法 官 柯權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瀅晴附表: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人頭帳戶 轉匯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二層人頭帳戶 被告提領時間 被告提領金額(新臺幣) 被告提領地點 1 連秀春 於113年9月間某時,在不詳網站刊登虛假投資廣告,待告訴人連秀春點選廣告中連結,加入LINE暱稱「騰達公司」,邀告訴人連秀春下載虛設之投資APP,佯稱:匯款至該平台投資保證獲利云云。 113年11月 5日10時9分許 臨櫃無摺匯款60萬元。 王建志申辦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5日10時9分許 60萬元 本案帳戶 113年11月5日11時27分許 90萬元 雲林縣○○鎮○○○路000號華南商業銀行西螺分行 2 林錦源 於113年6月19日,在YOUTUBE刊登虛假投資廣告,待告訴人林錦源點選廣告中連結,陸續加入LINE暱稱「李永年」、「天宏櫃買人員-林美娟」等,邀告訴人林錦源下載「天宏證券櫃買中心」APP,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11月 11日9時20分許 臨櫃無摺匯款50萬元。 林弘盛申辦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1日10時7分許 50萬元 本案帳戶 113年11月11日12時3分許 235萬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 3 吳美齡 113年11月間某時,在臉書刊登虛假投資廣告,待告訴人吳美齡點選廣告中連結,陸續加入LINE群組「惠達國際-T4蛟龍行動」、暱稱「助理陳佳緣」等,邀告訴人吳美齡下載「惠達國際」APP,佯稱:可匯款至該平台投資股票云云。 113年11月11日9時13分許 臨櫃無摺匯款45萬元。 林弘盛申辦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1日9時16分許 45萬元 本案帳戶 同上 同上 同上 4 黃至香 113年9月12日以前某時,在IG刊登虛假投資廣告,待告訴人黃至香點選廣告中連結,陸續加入LINE暱稱「股市洪七公」、「陳佳盈」、「楊金鋒」等,邀告訴人黃至香下載虛設之「匯誠資本有限公司」APP,佯稱:可匯款至該平台投資股票云云。 113年11月8日9時26分許 郵局無摺存款34萬9900元。 王建志申辦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8日9時28分許 90萬元 本案帳戶 113年11月8日12時14分許 200萬元 雲林縣○○鎮○○○路000號華南商業銀行西螺分行 5 廖淨芬 113年8月初某時,在臉書刊登投資贈書廣告,待告訴人廖淨芬點選廣告中連結,陸續加入LINE暱稱「林語婷」、「正發客服陳雪晴」等,邀告訴人廖淨芬加入虛設之「正發投資」網站,佯稱:依指示在該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 113年11月8日10時52分許 臨櫃無摺匯款50萬0718元。 林弘盛申辦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8日10時53分許 49萬元 本案帳戶 同上 同上 同上 6 潘姿嬅 於113年10月18日以前某時,在臉書刊登虛假投資廣告,待告訴人潘姿嬅點選廣告中連結,加入LINE暱稱「李淑薇」,邀告訴人潘姿嬅加入虛設之「麥格理資產管理」網站,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 113年10月28日9時35分許 臨櫃無摺匯款70萬元。 黃信斌申辦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8日9時43分許 70萬元 本案帳戶 113年10月28日11時58分許 160萬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 7 林秀真 於113年4月間某時,在臉書刊登虛假投資廣告,待告訴人林秀真點選廣告中連結,加入LINE不詳暱稱之人,邀告訴人林秀真加入虛設之「立泰」網站,佯稱:可匯款至該平台投資股票云云。 ①113年11月4日9時37分許 ②113年11月4日11時5分許 ①匯款26萬元。 ②匯款25萬元 林弘盛申辦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1月4日9時54分許 ②113年11月4日10時9分許 ①73萬5000元 ②25萬元 本案帳戶 113年11月4日11時56分許 100萬元 雲林縣○○鎮○○路00號 8 黃卉淳 於113年9月中旬某時,在LIN刊登虛假投資廣告,待告訴人黃卉淳點選廣告中連結,加入LINE不詳暱稱之人,邀告訴人黃卉淳加入虛設之「鑽石一號」APP,佯稱:依明牌購買股票可獲利7至9%云云。 113年11月4日12時32分許 78萬元 林弘盛申辦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4日12時45分許 99萬9000元 本案帳戶 該筆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同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提領後,再與被告共同交付給「劉家昌」。 被告宋俊維共提領:785萬元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