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釋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43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釋麒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3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本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請鑑定後,鑑定結果認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是微型槍砲,擊發功能正常,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46039030號鑑定書可參,從而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故聲請意旨所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微型槍砲(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2 微型槍砲(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3 微型槍砲(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4 微型槍砲(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5 微型槍砲(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6 微型槍砲(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