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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念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38、1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念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受其114年8月7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效力所及,復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37、138、139、140號逕予簽結,有該簽呈在卷可考。其中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38號案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扣案物品、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40號案件如附表編號2所示扣案物品,均係屬違禁物,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附卷足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4年8月7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經該署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本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在執行前揭強制戒治前所為,並為上開強制戒治效力所及,乃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19日分別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37、138、139、140號簽請結案,並經該署114年10月1日以嘉檢熙書114戒毒偵137字第1149036021號函准結案,有上揭簽文、函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二)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品,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對應之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各該鑑定書附卷足憑,是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品,既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附表:

編號 案號 扣案物品 鑑定報告 保管字號 1 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38號 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36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30900117號) 113年度毒保字第140號 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5596公克、1.346公克) 113年度安保字第443號 2 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40號 海洛因粉末2包(驗餘淨重計4.3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3年8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0260號) 113年度毒保字第103號 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0.412公克、0.5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85822號) 113年度毒保字第123號 海洛因菸捲2支(驗餘毛重0.903公克、0.868公克) 113年度毒保字第137號 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41公克、0.5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85822號) 113年度安保字第399號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