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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錦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附表編號6、7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錦坤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物則均屬被告涉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而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槍砲、彈藥,自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若非法持有、施用,即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71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嗣經上訴駁回確定(下稱前案),此經本院核閱卷證確認無訛。而警方於前案查扣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為違禁物,經送鑑定均認具殺傷力,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年10月19日刑鑑字第106725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參。又被告此部分無故寄藏槍、彈之犯行,與前案具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屬於同一案件,僅因前案已判決確定而無從諭知沒收,然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仍應依法宣告沒收,此部分聲請意旨為有理由,自應准許。另附表編號6、7所示之彈頭、彈殼,則為鑑定試射後之廢棄物,已不具殺傷力,非屬違禁物,故毋庸宣告沒收,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妍爾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鑑定結果) 1 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美國COLT廠SERIES80MKIV型口徑0.45吋之制式半自動手槍,槍管內具陸條左旋來復線,槍號為SN13844,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子彈,認具殺傷力 2 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前蘇聯製MAKAROV型口徑9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槍管內具肆條右旋來復線,槍號為PK7974,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子彈,認具殺傷力 3 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前蘇聯製MAKAROV型口徑9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槍管內具肆條右旋來復線,槍號為PO2410,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子彈,認具殺傷力 4 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義大利BERETTA廠製92FS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惟其磨滅過深致無法重現(後編列管制編號0000000000),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子彈,認具殺傷力 5 制式子彈 2顆 認均係制式口徑0.45吋半自動手槍彈,認均具殺傷力 6 制式彈頭 10顆 鑑定試射後所剩 7 制式彈殼 12顆 鑑定試射後所剩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裁判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