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建良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面額新臺幣壹仟元通用紙幣(編號OOOOOOOOOO)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良涉嫌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1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紙鈔1張,屬偽造之有價證券,依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而扣案之偽造紙鈔樣式、外觀均與我國通用貨幣之新臺幣千元紙鈔相似,亦非偽造外國貨幣,自非屬有價證券,是聲請意旨誤將扣案之偽造新臺幣千元紙鈔認定為「偽造之有價證券」,並誤引用刑法第205條規定向本院聲請沒收,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3年度偵字第11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扣案之面額1,000元紙鈔1張(編號OOOOOOOOOO)屬偽鈔,
即屬偽造之我國通用貨幣,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2年12月28日刑理字第1126040165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00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