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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嘉簡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號原 告 施明吟即佳德單車休閒館被 告 張家慈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嘉簡字第一六一三號妨害信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施明吟即佳德單車休閒館對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613號,被告張家慈妨害信用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