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劉曉婕被 告 蕭鴻韋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嘉簡字第670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就請求車損之修理費新臺幣(下同)29700元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36300元部分,則因起訴無理由、不合法,另以11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1號判決駁回該部分之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