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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嘉簡字第 16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嘉簡字第160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懿峰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嘉簡字第1601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於115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記載之「○淑○」均更正為「○叔○」。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雖將「○叔○」均誤繕為「○淑○」,惟經核係關於誤寫、誤繕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