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嘉簡字第11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裕烜
莊育鈞
居嘉義縣○○鄉○○村○○○街00號0樓 之前間上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洪裕烜、莊育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洪裕烜、莊育鈞各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貳支(各含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附表編號1、2、3、6之「年息」更正為「月息」,編號3補充「每月利息7000元」,編號4之「年息為60%」更正為「月息30%」,編號5、7之「年息為80%」均更正為「月息85%」,編號8之「年息為20%」更正為「月息42%」,證據欄補充「被告洪裕烜、莊育鈞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洪裕烜、莊育鈞8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
㈡被告2人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2人所犯重利罪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正途獲取金錢,利用被害人張宜婷、蔡錫
欽、潘俊佑、賴建成、林家聖、楊軒龍、葉春毅、許皓弼急需金錢周轉之機會,借款取得高額利息,所收取之利息,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被害人和解,暨被告洪裕烜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端菜工作,與妻子、2個小孩同住;被告莊育鈞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送雞蛋工作,與父母同住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
被告洪裕烜所有;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被告莊育鈞所有,均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已據其等於警詢或本院調查時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雖
係被告洪裕烜所有,惟卷內並無證據證明係其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併予諭知沒收之。
㈢未扣案被告洪裕烜、莊育鈞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係由被
告2人平分,已據其等於本院調查時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文靜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表:
編號 犯行 所犯罪名、所處之刑及沒收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 (下同) 編號1 洪裕烜、莊育鈞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裕烜、莊育鈞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為新臺幣捌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 編號2 洪裕烜、莊育鈞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裕烜、莊育鈞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為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3 編號3 洪裕烜、莊育鈞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裕烜、莊育鈞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為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4 編號4 洪裕烜、莊育鈞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裕烜、莊育鈞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為新臺幣柒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5 編號5 洪裕烜、莊育鈞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裕烜、莊育鈞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6 編號6 洪裕烜、莊育鈞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裕烜、莊育鈞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為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7 編號7 洪裕烜、莊育鈞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裕烜、莊育鈞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8 編號8 洪裕烜、莊育鈞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裕烜、莊育鈞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為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428號被 告 洪裕烜
莊育鈞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裕烜、莊育鈞共同基於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5月初起,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借貸廣告或是發送借款簡訊以招攬不特定人向其借款。嗣如附表所示之張宜婷、蔡錫欽、潘俊佑、賴建成、林家聖、楊軒龍、葉春毅及許皓弼等8人因需錢孔急,遂與洪裕烜、莊育鈞聯絡後,互加通訊軟體LINE為好友並聯繫借款事項,而洪裕烜、莊育鈞則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貸予張宜婷等8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錢及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因警方於112年1月16日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洪裕煊及莊育鈞時,自莊育鈞持有之IPHONE12(內含門號0000000000)手機內,發現如附表所示之張宜婷、蔡錫欽、潘俊佑、賴建成、林家聖、楊軒龍、葉春毅及許皓弼等8人之借貸資料,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裕煊、莊育鈞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張宜婷、蔡錫欽、潘俊佑、賴建成、林家聖、楊軒龍、葉春毅及許皓弼等8人於警詢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害人張宜婷等8人於借款時所提供如附表所示證件資料及簽發之本票之照片截圖及被告2人所拍攝之視訊截圖在卷可稽,被告2人之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洪裕煊、莊育鈞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關係,請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2人所為如附表所示之8次放款收取重利之行為,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末就被告2人所取得如附表所示之重利為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1 日
檢察官 郭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淑杏附表:(以下現金均為新臺幣)編號 借款人 借款時間及地點 借款原因 重利之利率及收取利息金額 借款時提供之擔保物品及本票 1 張宜婷 110年5月6日17時在嘉義市東區忠孝路宏仁女中前借款2萬元,預扣利息4000元,實拿1萬6000元,約定每10日收取利息1次4000元,實際已繳付3期利息1萬2000元並償還本金2萬元完畢。 生活家庭急需現金 預扣利息4000元(換算年息為60%),另繳納3期利息共1萬2000元。 要求拍身分證及簽發本票「面額貳萬元」1張。 2 蔡錫欽 110年5月17日16時在嘉義縣水上鄉正義路7-11前借款1萬5000元,預扣利息3500元,實拿1萬1500元,約定每10日收取利息1次3500元,實際已繳付5期利息1萬7500元並償還本金。 生活家庭急需現金 預扣利息3500元(換算年息為70%),另繳納5期利息共1萬7500元。 要求拍身分證及本票「面額叁萬元」1張。 3 潘俊佑 110年6月3日15時在臺南市安定區新吉7-11門前借款3萬元,預扣利息7000元,實拿2萬3000元。並約定每日償還本金1000元,共計還款3萬元完畢。 生活家庭急需現金 預扣利息7000元(換算年息為23%)。 要求拍本人身分證、健保卡及本票「面額參萬元」1張。 4 賴建成 110年6月中旬11時在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前借款2萬元,預扣利息2000元,實拿1萬8000元,並約定每10日收取利息1次2000元,實際已繳付6期利息1萬2000元,並已償還本金1萬5000元(另5000元本金未償還)。 生活家庭急需現金 預扣利息2000元(換算年息為60%),另繳納6期利息共1萬2000元。 要求拍本人身分證及開立本票「面額貳萬元」1張及借據1張。 5 林家聖 110年6月22日14時在雲林縣四湖鄉環湖東路7-11門前借款2萬元,預扣利息4000元,實拿1萬6000元,約定每7日收取利息1次4000元,實際已繳付8期利息3萬2000元並已償還本金2萬元。 生活家庭急需現金 預扣利息4000元(換算年息為80%),另繳納8期利息共3萬2000元。 要求拍本人身分證及本票「面額肆萬元」1張。 6 楊軒龍 110年7月8日21時49分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前借款1萬元,預扣利息2000元,實拿8000元,約定每10日收取利息1次2000元,實際已繳付2期利息4000元並已償還本金1萬元。 生活家庭急需現金 預扣利息2000元(換算年息為60%),另繳納2期利息共4000元。 要求拍本人軍人身分證、郵局存簿、機車駕照等相片等資料及開立本票「面額壹萬元」1張。 7 葉春毅 110年10月28日15時在嘉義市○區○○路○段000號前借款3萬元,預扣利息6000元,實拿2萬4000元,約定每7日收取利息1次6000元,實際已繳付3期利息1萬8000元並償還本金3萬元。 生活家庭急需現金 預扣利息6000元(換算年息為80%),另繳納3期利息共1萬8000元。 要求拍身分證及本票「面額陸萬元」1張。 8 許皓弼 111年3月10日15時許在臺中市后里區月眉糖廠前借款5萬元,預扣利息5000元,實拿4萬5000元,約定分4期償還,每7日收取本金加利息1次1萬5000元,實際繳付本息共4期6萬元。 生活家庭急需現金 預扣利息5000元(換算年息為20%),另繳納4期利息共1萬元。 要求拍身分證及本票「面額伍萬元」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