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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嘉簡字第 1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嘉簡字第12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嘉勝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1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明知其為國防部嘉義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依法有接受教育召集義務,且為臺南市後備旅第二營第二連博愛甲字第241504號編號0096應召員,應於民國113年7月13日至臺南市○○區○○路00號(永康國中)參加教育召集,且該教育召集令已於113年7月2日晚間8時25分許送達並由甲○○繼父郭慶泰簽收,而郭慶泰於113年7月8日下午5時3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甲○○使其知悉該教育召集令內容。詎甲○○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不參加教育召集而未於上開時間至指定地點報到,已逾應召期限2日。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之自白。

㈡證人郭慶泰證述。

㈢臺南市後備旅113年8月22日後忠臺南字第1130002968號函曁

附之臺南市後備旅第二營第二連報到狀況(成果)分析統計表及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

㈣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

㈤嘉義後備指揮部113年訪查紀錄表。

㈥嘉義後備指揮部「召集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及訪查照片。

㈦嘉義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資料。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

㈡爰審酌被告僅因私人因素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報到接受教育

召集,破壞兵役制度,影響國防安全,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教育程度註記二、三專肄業及離婚與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狀況及公共危險之前科紀錄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裁判日期:2025-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