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嘉簡字第137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建忠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214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賴建忠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賴建忠於民國114年9月4日22時36分許,在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之嘉年華影城前,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上開場所,以坐在該影城前之椅子上,裸露生殖器並徒手抽動之方式為猥褻行為1次。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稽:㈠被告賴建忠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目擊者A女(真實姓名詳卷)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被告及查獲現場照片。
㈣監視錄影影像截圖。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意圖供人觀覽,在上開
影城前公然進行猥褻行為,所為實屬不該;再考量被告並無前科(見本院卷第7頁)、於警詢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農業、家庭經濟狀儣勉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其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