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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嘉簡字第 3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嘉簡字第31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湯富賓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湯富賓犯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湯富賓於民國114年1月6日17時12分許,在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5樓家屬會客室,與當班護理師溝通其子湯百鍾住院期間之相關事宜時,因認院方有疏失而心生不滿,乃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對護理師陳郁茹恫稱:「我記住妳了,妳下班給我小心一點」等語,並出腳作勢攻擊護理師黃韋虹,以上開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陳郁茹、黃韋虹,致其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同時以上開恐嚇方式妨害其等執行醫療業務。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湯富賓於警詢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郁茹、黃韋虹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醫療暴力案件通報單1份、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身心科入院護理評估表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2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等
裁判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