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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嘉簡字第 7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嘉簡字第79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侑橙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7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侑橙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建築法第93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

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係採行政罰前置原則,即所謂「先行政後司法」,必須行為人先建造違章建築經勒令停工,且未經許可擅自復工,再經制止不從,始有加以刑事處罰之可言。易言之,此一條文係針對行為人第2次違反建築法規定、顯然藐視規範始發動之行政刑法,對於並非重複違反該行政規定之人,自無徒以有違建,即率予違反文義規範射程、擴大解釋而適用處罰之餘地,是倘行政機關非因行為人因第1次勒令停工後,非經許可即擅自復工,第2次再依建築法第93條再制止不從,基於前揭行政罰前置原則及刑罰謙抑原則,自不能認有建築法第93條刑罰之適用。本件被告蔡侑橙收受嘉義市政府勒令停工通知單,仍繼續施工之行為,僅屬違反行政義務之範疇;嗣再收受嘉義市政府第二次勒令停工通知單,卻仍制止不從之行為,方屬建築法第93條加以刑事處罰之第2次行為。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

㈢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工人施工,為間接正犯。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興建本件建築物以供使

用,其明知業經嘉義市政府勒令停工,竟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嘉義市政府制止不從,仍繼續施工,藐視國家法令及公權力,復衡酌興建建築物之規模、面積,對於建築管理所生之危害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振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7390號被 告 蔡侑橙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蔡侑橙係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之登記名義人及實際使用人,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即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前某日,擅自僱用不知情之工人以大型鋼構為建材,搭建2層樓高之違章建築,經嘉義市政府於113年7月31日派員至現場勘查後張貼勒令停工通知單(第1次),並以113年8月2日府工使字第1131450971號函請蔡侑橙自即日起依建築法規定停工。蔡侑橙明知已遭主管建築機關勒令停工,竟未經許可即任令其所僱用之不知情之工人繼續施工,復經嘉義市政府於113年10月22日派員至現場勘查後張貼勒令停工通知單(第2次),並以113年10月23日府工使字第1131453099號函請蔡侑橙自即日起依建築法規定停工。蔡侑橙經主管建築機關制止後猶不從,仍持續由其所僱用之不知情之工人在上址對前揭違章建築進行施工,經嘉義市政府於113年11月14日再次派員至現場勘查而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蔡侑橙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被告之父蔡金標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嘉義市地籍圖查詢資料、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嘉義市政府113年8月2日府工使字第1131450971號函文暨送達證書(第1次)、嘉義市政府113年10月23日府工使字第1131453099號函文暨送達證書(第2次)、違章建築照片、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4年3月21日嘉市警二偵字第1140001889號函附之職務報告、地圖、現場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檢察官 柯文綾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裁判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