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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嘉交簡附民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原 告 劉名書被 告 黃玉如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嘉交簡字第1137號(原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58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劉名書對本院114年度嘉交簡字第1137號,被告黃玉如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陳劭宇法 官 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千惠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