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嘉交簡字第1004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修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63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朱修平犯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犯罪事實
朱修平於民國114年5月15日上午7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嘉義縣中埔鄉龍門村台3線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道路290.6公里處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本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有詹健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江月琴,亦疏未注意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7款關於「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於暫停快慢車道分隔線處後旋往左轉彎,因而與於快車道行駛直行而來之朱修平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貨車發生碰撞,詹健來、江月琴人車倒地,詹健來因而受有左側內踝骨折之傷害;江月琴受有左側脛腓骨開放性骨折、左側第3至6、9至11肋骨骨折等傷害。
二、證據:詳附表。
三、過失程度:本院認被告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直行車)行駛至無號誌交岔路口,較諸告訴人詹健來駕駛之上開機車(轉彎車),雖有優先通行權利,然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未依規定減速慢行,其有過失,為肇事次因。至告訴人詹健來駕駛之上開機車,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亦有過失,且為肇事主因。
四、論罪科刑:
(一)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該項加重係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因而致人受傷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案發當時未領有駕照,此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交易卷第149頁),復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在卷可佐(見警卷第9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檢察官僅引用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之規定求予論科,尚有未洽,惟因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被告所犯上開罪名,經本院於審理時予以告知(見本院交易卷第149頁),予答辯機會,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二)被告以一過失行為,致告訴人詹健來、江月琴受傷,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罪。
(三)被告有上開肇事原因,業如前述,此顯與其未領有駕照,欠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之知識與觀念所致,故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法加重其刑。
(四)按犯罪行為人自首犯罪之後,拒不到案或逃逸無蹤,顯無接受裁判之意思,即與自首規定要件不符(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肇事後,於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固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見警卷第27頁),然其嗣經本院傳喚、拘提未到,顯已逃匿,嗣經依法通緝到案等情,有本院傳票、拘票及通緝書在卷可佐,可見被告並無接受裁判之意思,依上開說明,即與自首減刑要件不符,併此敘明。
(五)爰審酌:(1)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以打零工維生;未婚、無子女、獨居之生活狀況。(2)本案被告為肇事次因,告訴人詹健來為肇事主因。(3)告訴人2人受傷之部位及傷勢程度。(4)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凃啓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文靜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項目 證據頁數 1 被告朱修平 114年5月15日警詢調查筆錄 警卷1-2 114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交易卷第149頁 2 告訴人詹健來 (1)114年6月2日警詢調查筆錄 警卷3-4 (2)114年7月2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偵卷19-20 (3)114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交易卷第149頁 3 告訴人江月琴 114年7月2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偵卷19-20 4-1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14年6月2日診斷證明書(詹健來) 警卷5 4-2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14年6月2日診斷證明書(江月琴) 警卷6 5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警卷7 6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警卷8-9 7 現場及車損照片 警卷10-25 8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車籍資料(BHU-5068號、NHM-2629號) 警卷36、38 9 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朱修平) 警卷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