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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嘉交簡字第 86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嘉交簡字第86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麗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1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麗玉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無駕駛執照」部分,補充為「未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第5行「而依當時情形」部分,補充為「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證據部分補充「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外,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並未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

照,有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傷害罪,本院審酌被告案發時未領有駕駛執照,卻仍執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而造成其他用路人之風險升高,無視駕駛執照之行政管理制度,考量其過失駕駛行為,致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傷害非輕,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被告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後,員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

,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柳林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按,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且此舉確使偵查之員警得以迅速特定肇事者而減省司法資源,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加重部分,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

㈢爰審酌被告因一時過失行為,造成告訴人受有附件簡易判決

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暨審酌被告本案過失情節、告訴人與有過失、前科素行(詳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翁碧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振臺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886號被 告 賴麗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麗玉於民國114年5月6日12時10分許,無駕駛執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縣○○鄉○○村○○○00○00號前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應注意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之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依規定停讓,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行駛,適有廖啓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由東往西方向駛來,亦疏未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及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向前行駛,致2車發生擦撞,造成廖啓洋受有右側鎖骨粉碎性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廖啓洋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賴麗玉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廖啓洋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告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檢察官 簡 靜 玉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