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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嘉交簡字第 97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嘉交簡字第97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德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德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王德勝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15時許至同日18時許止,在嘉義縣溪口鄉某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超過0.25毫克以上將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酒後自前揭處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2分許,行經嘉義縣○○鄉○○○路000○0號前時,不慎擦撞曹芳御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警方據報到場處理並對王德勝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20時1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7毫克。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王德勝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㈡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

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監視器影像擷圖4張、車禍現場及車損照片26張、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當事人登記聯單、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嘉交簡字第537號

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檢察官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佐,並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可認檢察官已對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加重量刑事項有所主張及提出證明。而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應認被告所犯2案間之罪質相同,及犯罪情節、手段亦屬大致相同,足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認對其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酒駕肇事對社會交通用

路人之危害甚大,業經媒體大肆播送,且政府宣傳酒後不得駕車不遺餘力,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被告竟仍執意投機,飲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顯心存僥倖,且無視法律之禁令,並罔顧公眾之交通安全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法益,所為應予非難;另參酌被告前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公共危險、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之前科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審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再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1.17毫克、其酒後駕駛車輛因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案外人曹芳御受有財損(未受傷)之結果;兼衡其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博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