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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嘉原簡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嘉原簡字第2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安士元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14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原訴字第2號),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甲○○意圖避免補充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補充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109年間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9年度嘉原簡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12月14日執行完畢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則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檢察官於起訴書已就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及應加重其刑之情形為主張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為舉證,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狀,認為如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會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也不會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皆無牴觸,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役齡男子,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卻怠

於履行應受補充兵現役徵集之義務,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所為已妨害國家兵役之管理,殊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前科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現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妻子懷孕待產中,業工、月薪約新臺幣2萬多元之家庭經濟狀況(訴字卷第5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仕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0146號被 告 甲○○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居嘉義市○區○○街0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嘉原簡字第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2年14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其係81年次之役男,且即將接受徵召,且嘉義縣政府阿里山鄉公所於112年12月26日以阿鄉民字第1120018897號函送補充兵徵集令,徵集甲○○服113年第G412梯次補充兵役,並應於113年1月15日7 時30分至嘉義市後火車站之集合地點(即嘉義市西區中興路與博愛路路口)集合,前往嘉義中坑服役,該徵集令經甲○○堂兄安德生於000年0月0日收受,另嘉義縣政府阿里山鄉公所承辦人員自112年12月19日至113年1月15日間多次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告知甲○○該徵集令之內容及需按時報到,惟甲○○仍未依徵集令之內容前往集合地點,嗣後復以LINE向嘉義縣政府阿里山鄉公所承辦人員託辭找不到人幫忙顧小孩等語而拒絕入營,而以前開方式,意圖避免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受徵集入營服役。

二、案經嘉義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之供述 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前揭犯行,辯稱:伊沒有收到徵集令,伊有告知承辦人員伊老婆去開刀,沒有人可以照顧小孩,伊沒有不想入營服役,如果知道是12天伊就會去等語。 2 嘉義縣阿里山鄉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函、嘉義縣113年第G412梯次補充兵徵集令、113年第G412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 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與嘉義縣政府阿里山鄉公所承辦人員LINE對話紀錄 被告明知徵集令之內容及報到時間,惟仍拒絕入營之事實。

二、被告雖辯稱:伊沒有收到徵集令,伊沒有不想入營服役,如果知道是12天伊就會去等語,惟查:依被告與嘉義縣政府阿里山鄉公所承辦人員LINE對話紀錄內容觀之,嘉義縣政府阿里山鄉公所承辦人員於112年12月19日傳送「113年1月15日(星期一)*補充兵412梯最後一梯*,沒有去的話會被移送法辦,徵集令我會送到你家」、「這個補充兵只有12天,再沒進去移送法辦就不是只有12天了」,復於112年12月26日、12月30日、113年1月4日、1月5日、1月10日、1月12日、1月14日多次傳送提醒被告集合時間、地點之訊息,被告均已讀,並於113年1月15日超過集合時間後,始回復「我暫時無法入營,我根本找不到人幫我顧孩子」等語,此有上開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明知徵集令之內容及報到時間,亦知悉補充兵役僅有12天,惟仍拒絕入營,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其犯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罪嫌。又被告前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檢察官 謝雯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吉芳

裁判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