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嘉軍簡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字賢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軍偵字第50號、114年度軍偵緝字第1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軍訴字第1號),判決如下:
主 文羅字賢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羅字賢於民國113年12月間,為陸軍步兵第101(嘉義中庄營區)旅步五營步三連二兵(113年12月17日入伍,下稱陸軍步兵101旅)。羅字賢竟意圖長期脫免職役,於114年1月12日2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3年),自寢室窗戶跳至寢室外1樓草皮更換便服,復前往單連辦公室撬開抽屜及內務櫃翻找手機,後由該辦公室窗戶翻出,逕從營區展施工之圍牆翻出營區逃亡,以此方式離去職役,嗣經陸軍步兵101旅察覺有異,調閱監視器而查悉上情,後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後,於114年1月30日始緝獲到案。
二、證據:被告羅字賢在偵查中之自白、陸軍步兵101旅步五營步三連案件時序表1份、違紀離營通報1份、現役軍人逃亡案件原因調查報告表1份、違紀離營官兵基本資料1份、蒐證照片12張、個人電子兵籍資料1張、個人基本資料1份、逃亡案件時序表1份、被告「不就職役」案瞭解情形1份、大事摘要表8張、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因案停止訓練人員名冊1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婉君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單純逃亡罪)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