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莊豐慈被 告 莊文宗指定辯護人 張世明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暴傷害致死案件(114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聲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乙○○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4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本院114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被告甲○○家暴傷害致死案件之被害人丙○○(已歿)之二親等內親屬,聲請獲知本案之刑事訴訟資訊等語。
二、按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訊;所稱審判中案件資訊,包含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第3點、第7點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案件予以審理,現仍繫屬本院。本件屬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所明列「人身侵害犯罪」之罪名(即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款第1目之「人身侵害犯罪行為: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者」),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之案件。聲請人聲請透過本平台獲知本案審判中案件資訊,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