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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撤緩字第 1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撤緩字第13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秋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42號),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保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秋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受保護管束人林秋雲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4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13 年12月9日確定。惟受刑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數次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檢察官起訴或偵查中,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款未保持善良品行、同條第2款未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同法第74條之3 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㈠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㈡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㈢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㈣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 次。㈤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74條之3 第1 項定有明文。復依刑事訴訟法第47

6 條規定,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上開規定,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 款及同法第74條之3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條文並未明確規定受保護管束人須同時具備「未保持善良品行」及「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兩項要件,始得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且依該法第74條之3 之立法理由:「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規定應遵守之事項,其情節重大者,足見保護管束處分已不能收效,得為刑法第92條第2 項及第93條第3 項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或假釋之事由,檢察官及典獄長應聲請撤銷,爰增訂本條。」觀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與否厥在「保護管束處分是否已不能收效」,此合乎法律之「目的解釋」,同時未逾「法條可能文義之限制」範圍。依此,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未保持善良品行,且情節重大,而屬保護管束不能收效之情形,其間縱未與素行不良之人往來,亦應屬同法第74條之3 所示之得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宣告之情形(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54號判決參照)。再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 款規定「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來」,揆諸該條文立法意旨之重點在於「保持善良品行」,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來」僅屬「保持善良品行」之例示,並未限縮「保持善良品行」之內涵(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抗字第5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 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113年11月1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4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113年12月9日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足以確認。

㈡ 惟受刑人在保護管束期間㈠於114年6月間因涉犯加重詐欺案件,於114年10月15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61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尚未確定);㈡於114年6月間因涉犯加重詐欺案件,於114年9月21日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5562號提起公訴;㈢於114年6月間因涉犯加重詐欺案件,於114年9月22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8728號提起公訴;㈣另涉犯其他詐欺案件,正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30

66、33868號偵查中等情,此有裁判書、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可見,受刑人顯然未能反省詐欺案件對一般善良百姓之危害,仍持續助長詐欺犯罪、增加司法查緝困難之風險,嚴重戕害社會秩序安全,法治觀念淡薄,缺乏悔過遷善之意,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款未保持善良品行、同條第2款未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之規定,情節重大。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之上開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

3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