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0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志遠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823號、114年度偵字第129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5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