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458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宏榮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宏榮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李紹嘉
法 官 翁碧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