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42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進益
KOUDKHUNTHOD WANPEN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538號、113年度偵字第10927號、113年度偵字第10928號、113年度偵字第10929號、114年度偵字第103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賴進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KOUDKHUNTHOD WANPEN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賴進益與KOUDKHUNTHOD WANPEN(泰國籍,下稱K女,民國112年7月5日入境)為男女朋友關係,HONGSAKHAM CHUTHAPHON(泰國籍,下稱H女,於113年6月15日出境)、AEKIN SEKSAN(泰國籍,下稱A男,於113年7月17日出境)2人(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前均為賴進益之員工,楊天寶、劉坤樹、王重興與賴進益(另以簡易判決處刑)為朋友關係,均明知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竟共組非法仲介集團,利用我國目前給予東南亞國家人民入臺有條件免簽證之制度(可停留30天,下稱東南亞免簽證),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為係以觀光名義申請來臺之泰籍人士或為逃逸外籍移工,依法不得在臺工作,竟與其他泰國不詳仲介,共同意圖營利,基於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聯絡,自112年4月某日起,由賴進益承租附表二所示之地點作為宿舍,以社群媒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安谷」作為聯絡工具,負責洽詢有外籍人士勞務需求之雇主,由K女、H女或不詳泰國仲介透過臉書、抖音等社群媒體刊登廣告招攬泰籍人士來台工作或逃逸外籍移工至賴進益旗下工作,並擔任管理泰籍人士、收取房租、車資及與泰籍人士溝通之工作,賴進益並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薪資,雇用A男、楊天寶、劉坤樹、王重興等人駕駛其提供之附表三所示之車輛載送附表所示一所示之人前往嘉義縣市、雲林縣及臺南市各處工作,於附表一所示之期間,共同媒介安排附表一所示之人在臺非法從事附表一所示之工作。嗣於113年6月12日,經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嘉義縣專勤隊(下稱嘉義縣專勤隊)在嘉義縣○○鄉○○村○○○00號查得附表一編號2至16等15人,於同年月14日查得自首之H女,復於113年8月7日,在雲林縣○○鄉○○00○0號旁查得附表一編號17、18之2人,嗣於113年9月11日4時許,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警方拘提被告賴進益、KOUDKHUNHOD WANPEN、楊天寶、劉坤樹、王重興到案,並經警持搜索票至附表二所示地點搜索而查得附表一編號19至65等47人,扣得附表四所示之物,再於113年9月19日查得仍在雇主處工作之附表一編號66至71等6人,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㈠被告賴進益、K女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被告賴進益、K女、楊天寶、劉坤樹、王重興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
㈢被告H女於警詢之供述。
㈣被告A男於警詢之供述。
㈤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之於警詢之證述。
㈥證人即雇主劉嘉鎂、謝顯徽、賴語霞於警詢之證述。
㈦113年9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勘查採證同意書。
㈧扣案被告賴進益手機內之LINE對話紀錄。
㈨113年6月12日之蒐證照片、H女於113年6月14日遭查獲時提供
其手機內與被告賴進益之對話紀錄、其於社群軟體招攬泰國人來台工作之照片、對話紀錄蒐證照片。
㈩113年8月7日查獲照片、被告劉坤樹113年8月7日遭查獲時其手機內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
㈡按刑法上之接續犯或集合犯,皆係形式上觀察之數個同種類
之犯罪行為,評價上論為一罪,惟並非漫無限制,必須各行為侵害同一法益,且在時間上有密切接近之關聯,或出於單一之犯意及目的,始足當之。如客觀上先後有數行為,逐次實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皆可獨立成罪,所犯又非屬預設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實行複次作為之特徵,自應就每一行為分別論罪,而併合處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6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共同意圖營利媒介使「不同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其媒介之對象不同,各次媒介之時間明顯可以區隔,彼此間具有獨立性,顯係出於各別犯意所為,所犯又非屬預設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並不具備反覆、延續實行複次作為之特徵,應認為行為可分而具有獨立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2人本案71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應論以集合犯,尚有誤會。
㈢被告2人、楊天寶、劉坤樹、王重興、H女、A男及其他泰國不
詳仲介就本案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為貪圖不法利益,媒
介外國人非法工作,足生損害於雇主聘僱合法外國人工作之權益及移民署、勞動部對於外籍勞工居留及工作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在不可取;並考量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渠等之前科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自陳之家庭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296-297頁)、被告賴進益現罹患肺惡性腫瘤之身體狀況(見本院卷第30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斟酌被告2人本案所為各次犯行,犯罪時間相距非遠,且其各次犯罪手法亦相類,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爰就被告2人本案所犯數罪,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評價其等行為之不法內涵,並示儆懲。
四、沒收: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⒈被告賴進益部分:
被告賴進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附表四編號1-1的錢是我給員工的薪水;附表四編號1-5的手機是我平常用的,我會用來連絡移工;附表四編號1-6的手機太久了不記得是不是我的;附表四編號1-2、1-3、1-4、1-7之物均與本案無關等語(見本院卷第275-299頁),堪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賴進益所有且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被告KOUDKHUNTHOD WANPEN部分:
被告KOUDKHUNTHOD WANPEN於本院審理中陳稱:附表四編號2-1的錢是我的錢,與本案無關;附表四編號2-3、2-4的OPPO手機都是我的,我用手機與工人連絡的,兩支都是黑色,門號我不記得了,我用來連絡的型號是A79,有SIM卡那支;附表四編號2-2是我的,與本案有關等語(見本院卷第275-299頁),足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2、2-4,均為被告KOUDKHUNTHOD WANPEN所有且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㈡犯罪所得: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被告KOUDKHUNTHOD WANPEN部分:
被告KOUDKHUNTHOD WANPEN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陳:
我介紹一個人獲取的仲介費大概是3,000到5,000元,9月份查獲的移工,我都有收取仲介費等語(見本院卷第275-299頁),爰認定被告KOUDKHUNTHOD WANPEN之犯罪所得為每仲介一人可獲取4,000元之報酬,且其仲介之對象為附表一編號19至71即113年9月份為警查獲之之移工,因上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各自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⒊被告賴進益部分:
本院審酌本案被告2人非法媒介工作之外國人數量眾多,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工作期間、地點、內容均不相同,且被告賴進益及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或因時間經過、帳目混亂,多未能精確計算被告賴進益向雇主收取之勞務對價、被告2人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分別給付及收取之款項,而難以實際認定被告賴進益媒介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工作分別從中獲取之利益,故以國內仲介費用估算、薪水抽佣、房租獲利等3項目總額估算被告2人仲介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所共同獲得之利益。其中「國內仲介費用估算」項目係以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中之證述為基準;而「薪水抽佣」項目之基數,因被告於偵查中自陳自雇主處轉交薪資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前,每位移工會扣除200元至400元不等(見偵10927卷第46-49、65-66頁),故以平均每日抽佣300元為基準,乘以每位移工於警詢中證述之工作日數;另「房租獲利」項目,則因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多稱住宿費為1,500元至2,000元不等,而被告賴進益於偵查中供稱承租1個平房約5000元供約8名移工居住(見偵10927卷第46-49、65-66頁),故1名移工住宿成本每月約1000元,並以每月每人獲利500元,再乘以住滿月數計算總額,詳細計算如附件不法所得計算表所示。而被告賴進益個人之犯罪所得,即係前述被告2人共同獲得之利益扣除上開被告KOUDKHUNTHOD WANPEN分得之仲介費用後所剩餘部分,爰於各犯罪事實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提起公訴,檢察官廖俊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紹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姓名 性別 工作起始日 查獲日期 工作內容 被告賴進益各犯罪事實之罪名、刑度及沒收 被告KOUDKHUNTHOD WANPEN各犯罪事實之罪名、刑度及沒收 1 HONGSAKHAM CHUTHAPHON (亦為招攬共犯) 女 112年4月22日入境後 113年6月14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2 AEKIN SEKSAN (亦為司機共犯) 男 112年10月19日入境後 113年6月12日 司機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3 CHAIKAI APINYA 女 113年6月3日 113年6月12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4 THAMWAPEE WASANA 女 113年2月底 113年6月12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5 THONGCHAI NITRAYA 女 稱工作8個月 113年6月12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6 TANGSUWAN RACHADA 女 約112年11月 113年6月12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7 SANGBUENG CHONLADA 女 113年4月 113年6月12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8 JANKOED SUNEERUT 女 113年3月21日入境後 113年6月12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9 PIKON NATTAYA 女 113年3月21日入境後 113年6月12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10 SUKSAKET SOMCHAT 男 113年3月17日入境後 113年6月12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11 SUDTHIRAK NIYOM 女 113年3月17日入境後 113年6月12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12 KHUNPHROM PREEYALAK 女 112年10月 113年6月12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13 SIRIBUT SAWAI 男 112年2月開始 113年6月12日 務農、魚塭、建築工地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14 KHAEMDI NUTCHARI 女 112年8月27日入境後 113年6月12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15 KHLUENKAEW THAWATCHAI 男 112年11月開始 113年6月12日 務農、魚塭、建築工地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16 PADDAM NANKAMON 女 112年10月 113年6月12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17 SUAIKANG BUASAI 女 113年7月17日 113年8月7日 酸菜包裝廠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18 THANKHAN TANYONG 女 113年7月12日 113年8月8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19 SARABOON PRAWIT 男 筆錄未提及工作起始日,僅提到房租已經收3個月 113年9月11日 拔草、工 地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20 THONGLOR THEERACHAI 男 筆錄未提及工作起始日,僅提到房租已經收7個月 113年9月11日 抓雞、工 地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21 KUNTANU TANU 男 113年1月27日 113年9月11日 務農、工 地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22 SAETAO CHANASAK 男 113年7月底 113年9月11日 務農、工 地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23 PHANWONGSA ARAYA 男 113年8月 113年9月11日 工地、抓魚、養雞場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24 KARAWAS CHOEDCHAI 男 113年6月 113年9月11日 工地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25 GERDPHONG SOMPORN 男 113年5月 113年9月11日 務農、工 地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26 CHARA SUREEPORN 女 113年6月27日 113年9月11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27 CHAEKHUNTHOD SUNISA 女 113年8月1日 113年9月11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28 MASRISUKSANEE TAKSIN 男 筆錄未提及工作起始日,僅提到已來此40多天 113年9月11日 務農、工 地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29 DUANGPAYAB THAWANTREE 女 113年6月29日 113年9月11日 務農、工 地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30 KUNDUANGCHAN NANNAPHAT 女 113年8月8日 113年9月11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31 BUNTHIAM SOMPORN 男 112年10月 113年9月11日 工地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32 SROYSON YODAOY 女 113年8月底 113年9月11日 鹹菜工廠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33 RANGKUN KWIAN 男 113年8月15日 113年9月11日 務農 、工地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34 CHAEKHAM PHIKUNTHONG 女 113年8月30日 113年9月11日 拔草、種 蒜頭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35 PHONDONG JIRAPORN 女 113年8月5日 113年9月11日 拔草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36 YANKAI NATTHANAN 男 112年8月 113年9月11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37 WONGSA SOPHA 男 112年9月 113年9月11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38 HOMSOMBAT CHADAPHON 女 113年8月4日 113年9月11日 拔草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39 KASIRI SUPHAPHON 女 113年1月24日 113年9月11日 務農、醃酸菜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40 KETGOOL JUMNONG 女 113年2月23日入境後 113年9月11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41 NA NANIKOM ORAPIN 女 113年7月16日 113年9月11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42 KHONGSAWAN ATHID 男 113年7月16日 113年9月11日 營建、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43 DONCHUNG LADDAWAN 女 113年4月12日 113年9月11日 農務工作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44 KUEANKAEW PHATDA 女 113年3月18日 113年9月11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45 MITSANGON KANNITANAN 女 112年10月 113年9月11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46 JANTUMRA SAWITTREE 女 113年7月11日 113年9月11日 種稻米 除草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47 SILAWONG CHOTHIKA 女 113年8月2日 113年9月11日 種稻米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48 KAEWDEE SUTHATHIP 女 113年8月12日 113年9月11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49 THONGPAK SAWAT 女 113年7月28日 113年9月11日 種稻米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50 DONKASEM AUTTHAPON 男 112年12月11日 113年9月11日 務農、工地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51 KETNGAM PHANOMKON 男 113年8月2日 113年9月11日 種稻米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52 KONGAUDOM PHICHIT 男 113年8月2日 113年9月11日 工地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53 MORADACH PAIRAT 男 113年6月26日 113年9月11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54 KONGSRI WACHIRA 男 113年7月2日 113年9月11日 務農、工地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55 MATAKONG SOMCHAI 男 113年5月20日 113年9月11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56 KHUANKHAM NATTHAWAT 男 113年3月18日 113年9月11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57 MA YER ANUWAT 男 113年7月19日 113年9月11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58 KAEWJAM JANPEN 女 113年7月初 113年9月11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59 CHAE MUE PIMNAT 女 113年4月2日 113年9月11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60 SAITHAISONG SUKANYA 女 113年3月5日 113年9月11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61 PHUSIRIT SURIPHON 女 113年4月6日 113年9月11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62 PRAWANTAO SUPHACHAI 男 113年4月5日 113年9月11日 務農、工地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63 SEE UNNEE WORAPHAT 男 113年7月1日 113年9月11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64 NUENGKHAMMEE PHUTTHIPHONG 男 113年7月21日 113年9月11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65 CHOMPHU ARAN 男 113年6月中旬 113年9月11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66 MAHAKHORT SIRIPORN 女 1個多月前開始 113年9月19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67 PHOKPHAN KHAMPA 女 1個多月前開始 113年9月19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68 PEEKAN SATINEE 女 112年10月23日 113年9月19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69 BANPHO JAMRAS 女 113年9月14日 113年9月19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70 SAENSUPHA NATTHAPON 男 113年4月5日 113年9月19日 務農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71 NILABON KIATISK 男 113年4月4日入境後 113年9月19日 東石殺魚、搬貨 賴進益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KOUDKHUNTHOD WANPEN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附表二編號 地點 1 嘉義縣○○鄉○○村○○○00號 2 嘉義縣○○鎮○○路00巷00○0號 3 嘉義縣○○鄉○○0○0號、2之9號 4 嘉義縣○○鄉○○000○0號 5 嘉義縣○○鄉○○村○○○0號之7 6 嘉義縣○○鄉○○村○○○00○0號 7 嘉義縣○○鄉○○村○○○00號 8 嘉義縣○○鄉○○村○○○00號 9 嘉義縣○○鄉○○村○○○00號平房
附表三編號 車牌號碼 車主姓名 廠牌顏色 1 AQH-0595 賴進益 SSANGYONG、銀色 2 AVV-8379 賴進益 馬自達、淺藍 3 BLA-5093 湖玄莊 國瑞、黑 4 BVC-1530 賴進益 中華、藍銀 5 BVK-5022 賴進益 納智捷、白色 6 2670-PC 賴進益 國瑞、深灰 7 8107-QM 賴進益 中華、白色
附表四編號 所有人(或提出人) 品名 數量 1-1 賴進益 現金 新臺幣16萬2,600元 1-2 賴進益 租賃契約 1份 1-3 賴進益 派工筆記 5本 1-4 賴進益 雜記 1份 1-5 賴進益 OPPO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1-6 賴進益 OPPO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1-7 賴進益 賴嘉偉之大林鎮農會存簿 1本 2-1 K女 現金 新臺幣6萬1,200元 2-2 K女 派工紀錄籍記帳簿 1份 2-3 K女 OPPO手機(不含SIM卡) 1支 2-4 K女 OPPO手機(含SIM卡2張) 1支 3-1 劉坤樹 SAMSUNG手機 1支 4-1 楊天寶 IPHONE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5-1 王重興 HTC手機(含SIM卡2張)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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