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660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曹聖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曹聖期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曹聖期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