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69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連發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連發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