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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69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69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3與告訴人即代號A000000000002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之阿姨為男女朋友,告訴人與其阿姨同住在嘉義縣OO鄉OO村(地址詳卷),被告亦在該址居住,知悉告訴人會至其女友房間內更衣,竟基於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3年11月8日7時41分許、11日7時25分許、13日8時2分許、14日7時34分許、18日7時34分許、20日7時51分許及26日7時50分許,趁告訴人進房更衣前,將其手機架設在房間內並開啟錄影功能,而於113年11月11日及13日錄得告訴人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褲、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其餘日期因告訴人未在鏡頭範圍內更衣而未得逞。嗣告訴人察覺有異,於113年11月26日進房更衣時錄影蒐證後報警處理,經警得被告同意執行搜索,扣得上開手機1支,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第4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既遂、未遂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第4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既遂、未遂罪嫌。依同法第319條之6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