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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智易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智易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宇宏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檢察官認被告羅宇宏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提起公訴,依著作權法第100條本文之規定,前開2罪名均須告訴乃論。

㈡茲據告訴人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撤回

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9

3、195頁)在卷可佐。揆諸上揭法律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士祐《附件》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