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朴簡附民字第5號原 告 熊彥皓被 告 楊勝凱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4年度朴簡字第2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熊彥皓於本院114年度朴簡字第271號被告楊勝凱被訴侵占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柯權洲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