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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朴簡字第 1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朴簡字第16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敬超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非法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5千元。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甲○○應知悉黑翅鳶屬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任意騷擾。其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下午2時許,在屏東縣內埔鄉大和村產業道路旁農田水溝內發現黑翅鳶雛鳥2隻,竟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不確定故意,徒手捕捉黑翅鳶2隻,帶回屏東縣○○鄉○○巷0號,將該2隻黑翅鳶以鳥籠拘禁、豢養,以此方式騷擾黑翅鳶,而與原始生存環境有所隔離。

二、證據名稱: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物種鑑定書、鑑定照片、被告臉書限時動態、被告在臉書社團「最美猛禽黑翅鳶-黑粉交流社」之貼文、現場照片。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18條第1項第1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裁判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