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 告 許寓堯 住嘉義縣○○鄉○○村00巷000號被 告
戴福川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朴交簡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許寓堯於本院114年度朴交簡字第128號被告戴福川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柯權洲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