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松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松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松衡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確定,嗣入監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