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3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具保人 羅嘉琪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案由欄之記載應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部分誤載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惟依原裁定全意旨觀之,尚未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將上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誤寫錯誤,依職權予以更正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權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