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3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宥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4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宥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宥程因加重詐欺、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按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
2 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若係符合刑法第50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形者,檢察官即不得逕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依據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四、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
五、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與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惟受刑人業已向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該受刑人定刑聲請書1紙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頁),故本院依法得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先予說明。㈡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
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4年8月5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
㈢本案受刑人已於定刑聲請書中表示意見,本院復詢問受刑人
就定應執行刑有無意見,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具體審酌其犯罪之性質、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各次犯行時間、空間之間隔、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專屬性或同一性,而依其犯罪情節、模式,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犯罪傾向,依據個案之情節,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其不法與罪責程度、日後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等一切情狀,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依法合併定本件應執行刑。
㈣綜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
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㈤至上開判決中關於沒收等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另行為之,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奕慈附表:受刑人黃宥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加重詐欺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09月初某日至113年09月11日 114年04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8397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7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3720號 114年度嘉簡字 第1003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4年06月20日 114年08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3720號 114年度嘉簡字 第1003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4年08月05日 114年10月0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773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1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