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49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政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4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政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首先判決確定日為如附表編號1之民國114年4月21日,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此之前,且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如附表編號13之法院即為本院,有如附表所示各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檢察官之聲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至2及5至9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以114年度朴簡字第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114年度朴簡字第1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五、經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101頁),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2月7日 113年12月7日 113年10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304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304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3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57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57號 113年度易字第1224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19日 114年3月19日 114年3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57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57號 113年度易字第122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4月21日 114年4月21日 114年5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95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95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645號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2月12日 113年12月16日 113年1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774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734、2048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734、20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120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120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120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31日 114年4月24日 114年4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120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120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12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5月14日 114年6月27日 114年6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726號(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908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86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86號 編號5-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2月16日 113年12月23日 113年1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734、2048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734、2048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734、20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120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120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120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24日 114年4月24日 114年4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120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120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12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6月27日 114年6月27日 114年6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86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86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86號 編號5-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 號 罪 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2月5日 114年3月5日 114年3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00、776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236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23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81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259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259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30日 114年7月16日 114年7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81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259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25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8月5日 114年8月20日 114年8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85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542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542號編 號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交通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8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調偵字第8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朴交簡字第298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朴交簡字第29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9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0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