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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0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8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曾子文上列聲請人因行使偽造文書案件(114年度簡上字第98號),聲請付與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子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次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子文聲請付與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98號案件之前審、本審共3次開庭錄音光碟,惟該案已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判決確定,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本件聲請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裁定許可與否,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交付3次開庭錄音光碟,「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陳劭宇法 官 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千惠

裁判日期:2025-12-04